“网上报道辽宁大连男子入职6分钟工亡的,就是因为没有买社保,所以得公司赔钱。”
“大连的我不清楚,但是在广东第一天入职未买社保就工伤的,马上让公司去交社保,申请工伤肯定没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的对话,是因为昨天一个当事人的咨询,当时我并不知道辽宁的这个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昨天有当事人咨询,说到他的家人第一天上班就就受伤,公司还没有买社保,现在公司也没多少钱能赔,问怎么办好?
我告诉当事人让公司马上把社保交了就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了,这样两方都好。
但是当事人说公司当时没买社保,现在已经过了5天,他在网上看到一个辽宁大连男子入职6分钟工亡的,就是因为工伤前没有买社保,所以是公司赔钱。
我很肯定的告诉当事人,大连的我不清楚,但是在广东的这种情况,马上让公司去交社保,申请工伤肯定没问题。

咨询的后续情况暂不赘述,但这个法律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为此我特意查找了辽宁大连这个工伤的案件的相关报道。根据相关报道,对于工伤的认定我认为是完全没问题的,但对公司是否需要全部承担100万的赔偿我持有怀疑的态度。
因为这个问题其他省份的我不清楚,但广东省早在2019年就已经出台了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 予以明确, 只要缴纳社保记录良好的单位,在职工入职后30天内缴纳了社保,即使是在缴纳社保之前发生了工伤,也可以按工伤认定,并且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随后我查找了一下辽宁这方面的规定,还真是没检索到相关信息。
可能辽宁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辽宁这个涉案的公司才会否认工伤,并经过了仲裁才认定了工伤。
否则,如果在广东,完全可以直接缴纳社保后申报工伤待遇来解决。
通过这个事件我想说说自己的两个观点:
第一,辽宁该公司在职工工伤后的应对不当
即使是在辽宁,如果网上的信息是真实的,我认为该公司企图通过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否认工伤的应对方法是错误的
首先,职工已经开始工作了,是否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法务和HR难道无法判断?显然不可能,否则就是法务和HR不称职,所以公司估计只是想拖而已。
其次,事情发生了不应当消极应对,更不应该通过与职工对抗来解决问题。而是应当及时在30天内缴纳社保,然后和职工家属一起去争取工伤保险,即使申请工伤保险未能全额成功,根据法律规定,至少还能由社保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费用或许也能通过调解分期支付等方式解决。
第二,《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关于职工入职后30天内缴纳了社保,就可以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值得其他省份学习,国家能出台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就更好了。
现行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对这方面确实是有欠缺的,一方面只要求企业在职工入职30天内缴纳社保,但是在这30天期间发生了工伤又不予认定,这明显是矛盾的。既然是规定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期限是在职工入职的30天内,那么只要企业在该期间内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就是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当从工伤之日起计发才是合理的。
但按现行规定,如果发生辽宁这类案件,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可能一时间就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流动资金不足就破产了;而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那么职工的赔偿也成了无根之水。
所以,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既是保护了职工利益也是保护了企业的良性经营,值得推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入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尚未为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自该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支付待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情况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放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男子入职6分钟去世被认定因工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