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底,老翟板面
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名义
将赛老翟文化公司告上了法庭
看看法院怎么判?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度徐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以代购名义卖假货820万
留韩大学生被判四年
张某某是一名韩国留学大学生,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冒化妆品,并以代购名义在微信上大量零售、批发给他人,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820余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2
屡教不改
造假万通米醋 被判五年
因屡次制造假冒食品,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刚出狱后,其再次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私自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万通”牌米醋和“烟雨楼”牌黄酒。
2016年11月17日,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案例3
建网站链接别家电影
两青年获刑
2011年,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创建的 “猪猪影院”网站上,深度链接其他电影网站的影视作品,并发布广告牟利。2013年6月,张某某将该电影网站转让给梁某。梁某收购该网站后,采取和张某某相同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7月10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4
卖假酒丢了自由又赔钱
2012年以来,周某为牟取暴利,以明显低价自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在自己出资成立的五家烟酒店中销售牟利。
2014年8月28日,市法院以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5年12月30日,“五粮液”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事实将周某诉至法院,经调解,该公司与刑满释放的周某达成和解,周某赔偿该公司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5
《奇巧案》切莫随意卖
使用他人作品需付费
马晓贵是坠子《奇巧案》、《徐延忠搬兵》、《吃烧鸡》等曲目的著作权人,并公开发行了相关VCD和DVD音像制品。2016年1月,马晓贵在徐州市现代数码广场和天联电子城发现多个柜台批发销售的戏曲内存卡中包含其享有著作权的曲目,故将七家柜台经营者诉至法院。
经过依法审理,上述七家经营者先后与马晓贵达成和解,承诺不再销售包含马晓贵享有著作权的曲目的内存卡,并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6
“大自然”不能轻易用
使用不当要赔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系第4587176号“大自然”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系驰名商标。
徐州某地板经销处在销售墙纸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在其门头上使用了“大自然墙纸”字样,门头两侧分别标有“大自然墙纸”、“无缝墙布”字样。徐州某地板经销处被诉侵权。经市法院判决,徐州某地板经销处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7
在先使用不侵权
权利保护要有度
2014年,乔某申请并被授予一项烧烤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其发现钱某等人未经其许可,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与其专利产品外观近似或相同的产品,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钱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钱某等则主张涉案的产品2013年就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构成先用权抗辩,其行为不应视为对乔某专利权的侵犯。
2016年6月,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钱某等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即制造并销售涉案被控产品,且该被控产品并未超出原有范围,先用抗辩成立,依法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8
产品真假分不清
过错赔偿分得清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核桃露饮料产品的外观上使用与原告“六个核桃”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
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六个核桃”产品系知名商品,原、被告二者的产品两种包装的主色、文字、图案、结构等方面高度相似,且均用在同类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足以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处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9
“老翟板面”告“赛老翟”
构成侵权赔偿4万
2011年老翟餐饮公司注册第11739354号“老翟板面”文字商标,并在徐州地区取得了一定名气。
“老翟板面”有诸多加盟商,姜某原为 “老翟板面”加盟者。后姜某注册成立“赛老翟文化公司”,并从他处获得新注册的第15347913号“赛老翟”商标许可使用权。
姜某在其门店、网站及其许可加盟商门店使用“老翟板面”或“赛老翟板面”标识,并对“赛”字采用变形、缩小、放大等方式予以变化。
2016年9月,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赛老翟文化公司停止在其门头装饰及店内装饰、网站上使用与“老翟板面”商标类似或易导致混淆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老翟”或者“赛老翟”字样商号的企业名称从事餐饮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赔偿老翟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案例10
屡次侵权不改
高额赔偿自担
2009年8月和2010年1月,被告曾两次涉嫌侵犯原告所拥有的“老枪”、“温馨”等扑克牌注册商标及著作权被原告起诉到法院。以上两案均调解结案。
2015年6月,原告在徐州宣武市场某商铺内,发现被告生产的另一款扑克侵害了原告的3A扑克图形文字商标,又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95000元。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商性质、曾和原告发生过侵权纠纷的事实及在本案中的侵权态度、涉案产品的利润空间,全额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索赔。
文字:*彤鲍**
徐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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