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自查!不是什么都能在朋友圈发!

发朋友圈真的不受约束吗?

速自查!不是什么都能在朋友圈发!

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

下面这些行为

千万不能发!

朋友圈禁止*谤诽**、辱骂他人

2019年6月14日,惠州博罗一男子刘某因车辆违停被交警贴罚单,他不仅不思悔改,还发朋友圈诋毁、辱骂执勤交警,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寻衅滋事,警方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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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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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2017年,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郑某和李某通过朋友圈长期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肥药减**并从中牟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

被告人郑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两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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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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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2019年11月22日,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证实,微信朋友圈中宣称“湛江赤坎金沙湾小区出现‘梅姨’团伙,该团伙以上门清洗油烟机的方式骗开房门并抢抱小孩。”的消息系谣言,嫌疑人何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考虑到何某主动投案且目前仍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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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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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不仅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谣言会被处罚

在微博、微信群、QQ群及贴吧等网络平台

散布谣言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2019年1月15日,汕尾市城区某KTV一男子晕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之后,庄某在互联网发布两段“一男子躺在KTV房间地上被人咒骂”的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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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网民“林某旋518”在新浪微博发表博文称,“近期,揭阳市揭西县钱坑镇出现非洲猪瘟,当地隐瞒事件并偷偷把患有猪瘟的猪埋了,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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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警方核实,上述网贴属于谣言,违法行为人林某旋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注意⚠️

除了以上行为

下面这些行为

也不能在朋友圏“现身”!

速自查!不是什么都能在朋友圈发!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