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按揭购房条款 (民法典房屋代购)

民法典关于房屋按揭贷款最新规定,民法典生效后按揭房过户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据该规定,在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购房人)偿还*款贷**,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中,开发商可以主张在代偿款项范围内,享有银行对购房人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民法典》实施前,仍有一部分开发商代偿的情形,且判决已经生效,在《民法典》实施后,房产进入拍卖程序,此时开发商能否依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主张优先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银行诉请开发商代偿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此时并没有关于保证人代偿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权人**利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依据当时的法律无法在判决中确认保证人代偿后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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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开发商能否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首先银行诉请开发商代偿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不存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空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前言部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能否适用现在的民事纠纷,仅适用于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对于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纠纷、执行案件,不能适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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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适用《民法典》的情形下,开发商是否在代偿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裁判观点。开发商享有在代偿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该裁判观点主要见诸于开发商在购房人购买的房屋被另案查封后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在郑州中院作出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今朝钢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业海马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展宇公司与被上诉人二七担保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以及最高院四巡作出的再审申请人正商公司与被申请人周雪花、刘国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书中,都驳回了开发商的执行异议申请,但在文书中确认了开发商对已经代偿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该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参照《查扣冻规定》第17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查扣冻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优先权并不是来自于开发商代偿后取得的银行的抵押权益,而是来自于开发商对房屋的现实所有权。因为此时的房屋预告权利人为被执行人(购房人),现实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开发商,在开发商代偿部分*款贷**后,事实上该房屋的购房款,相当于购房人并没有结清。此时对于第三人来说,如果拍卖该房产的话,只能就属于购房人的部分权益进行拍卖,但鉴于房屋的不可分性,只能就整个房产进行拍卖。此时处置的房屋包含了开发商享有的部分权益,而对于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不能拍卖的,如果拍卖就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该房产上负担的债务。因此《查扣冻规定》第17条规定的第三人享有的优先权是基于其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而与申请执行人博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