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的成本如何确认 (寄售模式的利弊)

寄售模式指供货方根据购货方需求将一定数量的商品运到寄售仓(购货方自有仓库或指定的第三方仓库),由购货方按需自提的一种供应链模式(此处需区别在经销处寄放商品并委托销售的寄售模式)。国内寄售模式是在2014年后慢慢涌现的,特别是在新收入准则适用后,发行人若具有“寄售模式”供应商身份的,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要求几乎是IPO过程中的反馈必问。本文小编将结合案例,和大家聊聊发行人作为供应商采取寄售模式时,寄售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寄售模式下商品灭失风险归谁?

实务中,寄售仓通常是由购货方或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管理,鉴于供货商对寄售仓库无控制权,仅对寄售商品享有一定的管理权(盘点、对账),为了对冲供应商作为所有权人承担的商品灭失风险,寄售商品在转移至购货方寄售仓前发生灭失或损毁由供货商负责,转移至购货方寄售仓后发生灭失或损毁由购货方负责,已入第三方仓库但尚未正式由交付购货方的商品灭失或损毁由第三方仓库负责。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可能会想,商品灭失毁损风险已经约定清楚了,谁管理谁承担,风险已转移,完结——确实是约定谁管理谁负责,寄售商品似乎已经脱离了供应商的控制:反正供货方只要把货物运到指定仓库后,商品灭失风险供货方概不负责。可当把灭失风险承担主体与寄售商品收入确认问题糅合起来,特别是在新收入准则模型下,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就值得深入分析一下了。

寄售模式下商品收入确认时点在何处?

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为基础,“风险和报酬”的概念作为反映控制权是否转移的一项指标继续存在。

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从控制权的角度看,特别是在寄售仓由购货方自主管理的情况下,寄售模式似乎满足新收入准则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定义,即购货方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且购货方也能根据自己的需求安排对寄售商品的使用节奏,并基于对寄售商品的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据此,以寄售商品转移至购货方仓库作为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确认收入似乎也基本符合准则要求。

寄售模式通常在购货方规模较大且议价能力较强,或在购货方主要位于境外时存在,且购货方通常对生产成本、库存等具有较强管理意愿和期待,甚至于追求“零库存”状态,相应的,供货商在寄售模式下,实际上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如若回归到寄售模式产生的背景和根源上来,小编认为,以寄售产品转移到购货方仓库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可能会导致质疑:若以寄售产品转移到购货方仓库为控制权转移时点,则寄售模式将与一般的采购模式无异:既然如此,购货方何不如直接采取一般的采购模式呢?

(小编顺便建议,采用寄售模式的企业,应适度控制寄售模式产生的收入比重,尽量避免作为主要业务模式,以免在审核中被质疑市场竞争力等)

任何理论都不如现实具体

实务中,为了清晰界定寄售商品的权属关系及交易环节中各方责任义务,供货方通常会与购货方签订双方协议或加上第三方仓储物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寄售商品在购货方从寄售仓提取商品前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在供货方而非购货方,且只有在购货方从寄售仓提取商品的同时供货方才有向购货方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购货方实际领用寄售产品时才满足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和享有现时收款权利,所以以购货方实际领用寄售产品的时间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更符合准则要求。

(在此小编解释下此前购买方或第三方对“商品毁损灭失责任”的承担原因:鉴于寄售商品在转移至仓库时,所有权尚未转移,前述购货方仓库、第三方仓库承担的“商品毁损灭责任”是基于保管人责任而产生对供应商的损失赔偿责任,也即寄存商品发生的减值风险仍由供应商承担,基于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实际并未转移。)

实务案例参考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创业板在审公司,近期在首发二轮审核中,就被深交所问及其寄售模式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问题。根据企业回复内容整理翔楼新材寄售模式的情况如下:

① 寄售模式业务流程

公司将产品交运输企业送达寄售仓库,寄售仓库对产品数量、包装、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后在发货回单签字确认,运输企业将经客户签字确认的发货回单送交公司仓储部,仓储部据以录入公司仓储管理系统并将发货回单转交销售部,销售部每日或定期与客户核对客户领用数量及结存寄售产品信息并按月汇总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每月按照经核对无误的客户领用寄售产品信息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② 权力义务相关约定

公司通过协议明确划分寄售产品的保管责任,约定寄售产品灭失或毁损时的权责和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公司存货资产的安全。根据有关约定,寄售产品在交付客户前发生灭失或损毁由公司负责,交付客户后发生灭失或损毁由客户负责,已入第三方仓库但尚未交付客户的灭失或损毁由第三方仓库负责。

公司分别通过与客户签订双方协议,或通过与客户、第三方仓库签订三方协议, 明确寄售产品所有权属于发行人,客户及第三方仓库对寄售产品承担代为保管义务,只有当客户从寄售仓库领用且同时产生向发行人支付货款义务时,寄售产品的所有权才转移至客户。

③ 对寄售商品的管理活动

公司安排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至寄售仓库现场查验寄售产品的存放及保 管状况,督促寄售仓库妥善保管发行人寄售产品,确保产品保持良好的周转和质量状态。对于存放于寄售仓库的产品,公司销售人员会同财务人员进行不定期抽盘, 核对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等;每年年末,公司组织对主要寄售仓库的结存产品进行现场全面盘点,确保寄售仓库产品账实相符。

④ 收入确认时点及确认依据

在寄售模式下,公司以客户实际领用寄售产品的时间作为控制权转移时点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点,并根据经双方核对无误的领用对账单上的领用时间、产品、数量及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⑤ 企业关于是否符合准则要求的自述

在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前,虽然商品实物在寄售仓库,客户实际占有商品,但客户仅基于仓储协议的约定负责商品的保管,此时客户既无现时付款义务也未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未拥有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自寄售仓领用后,公司开始享有收款权利(即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实物占有商品并接受该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因此,公司以客户自寄售仓领用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