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在某东平台上东茗公司经营的“东茗专营店”中多次购买商品“东茗联盟茗茶白茶福鼎贡眉狗年生肖贺岁茶年货收藏念想茶叶礼物300g”(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具体情况分别为:2018年2月26日购买涉案商品20件。商家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均为东茗(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时间均为2021年3月23日,发票号码后四位分别为6648、6649,金额分别为9000元、5940元。

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东茗公司退还我货款14760元;二、判令东茗公司赔偿我1元;三、东茗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四、某东互联网平台公司对诉讼请求二、三承担连带责任;五、东茗公司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于某东商城上东茗公司经营的东茗专营店购买涉案商品,其与东茗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东茗公司主张杨某某起诉距订单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杨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在法院进行起诉,即使以杨某某下单之日起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杨某某最早下单的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因此,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标准代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涉案商品系食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标明其产品标准号为GB/T31751-2015,按照该标准的分类,每种产品均不分等级,然而涉案商品标注产品等级为一级,故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杨某某要求东茗公司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杨某某主张东茗公司赔偿杨某某1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中,现已查明杨某某曾多次在某东商城购买白茶产品后以外包装标识存在问题起诉索赔,可见其对白茶类商品的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消费者,类似的商品瑕疵和缺陷已不足以对其形成误导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也未提交其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综上,对杨某某有关1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某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东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情形以及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杨某某要求某东公司承担连带退货退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某某主张东茗公司赔偿利息损失4500元。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一般情况下一方返还原物之前另一方仅须返还价款,无需支付利息或损失,因此,在已经对杨某某退货退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对杨某某要求东茗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茗(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某购物款14760元,原告杨某某同时向被告东茗(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东茗联盟茗茶白茶福鼎贡眉狗年生肖贺岁茶年货收藏念想茶叶礼物300g”82件(如不能退还按购买价折抵);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东茗(北京)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杨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茶叶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且涉案茶叶标签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对该茶叶的安全贮存、安全食用等方面进行认定。

同时,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杨某某曾在不同网络店铺多次购买商品并索赔诉讼,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杨某某在明知涉案茶叶标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分批购买,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况。故杨某某要求东茗公司和某东公司给予其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所作驳回杨某某该项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