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食品没有标签十倍赔偿 (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10倍赔偿)

王某在淘宝店花1000余元海外代购6盒奶粉,在食用一盒后发现无中文标签,故将某奶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赔偿。被告公司表示,奶粉系公司工作人员从澳洲“人肉”带回国,其已在网站店铺上展示所售卖商品的中文说明。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某14940元。

代购奶粉无中文标签

去年8月30日,王某在被告奶粉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6盒“澳洲婴儿奶粉Platinum白金版”,单价389元,优惠促销省840元,商品总价为1494元。当天,所购商品通过快递公司从四川省发出,王某于9月1日签收。

据王某称,他食用一盒后,被朋友告知商品有问题,该商品无中文标签、做工粗糙且生产来源不明,可能未经检验检疫入境,也可能经长时间不正常运输及储藏使质量受损或发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增加。为此,王某起诉某奶粉公司索赔。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由公司工作人员从澳洲“人肉”带至成都,已在网站店铺上展示所售卖商品的中文说明,且为王某办理了退货退款,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中文说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无法知晓其主要成分、注意事项、限制用量、不适宜人群等与安全事项相关的内容,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称,在淘宝店铺中有中文说明并明确告知王某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但王某提供的交易快照中并无被告在交易时告知商品无中文标签的内容。法院认为,公司所称在网站上标注中文说明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在涉案商品上依法标识中文标签的法律义务,被告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清楚知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十倍赔偿。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某奶粉公司赔偿王某14940元。

法院判例

1.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代购商品,产品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选购的,应带有中文标签,否则应赔付十倍赔偿金——胡海洋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必佳孕婴用品店、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比佳儿婴童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属于代购产品,卖家将产品上架销售,已经超出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的范畴,属于一般贸易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卖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4-06

2.消费者明知所购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张十倍赔偿的要件——杨超与鲍雪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在购买代购食品时已明确知道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并“转卖”至国内,且对食品的相关信息也有充足的认知的,应认定其对商品无中文标签是有预期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且消费者无相关证据证明购买食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其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沪02民终798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12-01

3.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购,且消费者也未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法院对十倍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高冠豪与黄凯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购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为购买的,消费者也表示在购买时已知晓其要购买的商品是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且其无证据证实商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则消费者不能因产品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赔偿金。

案号:(2017)粤01民终432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6-20

4.卖家在明确提示产品为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后,买家仍要求继续发货的,应认定卖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金蔚然与长沙众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产品无中文标识为代购商品,消费者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卖家已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案号:(2017)京03民终798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