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贩卖*品毒**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6月1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xx镇xx村,因涉嫌贩卖*品毒**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 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xx号xx面馆内,准备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品毒**贩卖给熊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吴某某吃饭的桌子上缴获交易的疑似*品毒**一包(用烟盒装着)。经鉴定,上述*品毒**重18.3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吴某某否认控罪,辩称其只是为别人代购,而不是贩卖*品毒**,。应该是非法持有*品毒**罪。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品毒**盈利的故意,应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1、被告人吴某某与检举人熊某某因吸毒成友,关系甚密,在一次二人“溜冰”时,熊某某对吴某某说:你(吴某某)带这个货好,下次帮我(熊某某)也买点来吸,吴某某应许了熊某某帮其代购*品毒**的要求。
2014年8月27日当检举人熊某某提出:以1600元的价格要“猪肉”20克时,吴某某在熊某某的再三催促下,以同样的价格在“阿鬼”处赊购了不到“20克”*毒冰**,为熊某某送去。因此,可以看出吴某某并无贩卖*品毒**赚取利润的故意,其真实意图是帮熊某某购买*品毒**,为其代购。据此,《全国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二、(一)第四段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的规定,作为代购人吴某某的代购*品毒**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品毒**罪。
2、本案属于特情引诱中的犯意和数量双重引诱,应当从轻处罚。种种迹象均印证了熊某某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以及侦查机关钓鱼执法的行为。
3、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且年轻,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还向公安机关检举“阿X”的贩毒行为,曾数次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阿X”,虽因公安机关未能准允,而未能如愿,但其认罪悔罪的诚意可佳。
5、被告人吴某某在*品毒**未交给检举人的情况下被抓获,代买行为未完成,属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吴某某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如何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品毒**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品毒**而予以贩卖,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18.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证人熊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42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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