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看似一个无关紧要的小细节,如果忽视了它,就会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产生税务风险。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票开**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此可见,如果日常生活工作中如果我们忽视了发票备注栏项目的填写工作,有可能会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为发票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备注栏呢?
下面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给你理顺一下这方的要求。
一、企业自开发票对备注栏的填写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代**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票开**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代**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代**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5、根据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票开**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开代**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二、在税务机关*开代**方面对备注栏填写要求。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开代**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开代**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代**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开代**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开代**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票开**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开代**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开代**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可见,发票备注栏填写是要求很具体的,不按照规定填写,除了要承担上述的不能抵扣进项税或不能扣除成本费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小伙伴们,看后你是不是惊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