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季#
随着法律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都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力度之大,但是不乏出现“知假买假”现象。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明知某种商品非正品或存在某种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销售商或生产商主张赔偿的行为。
因食品、药品领域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不会以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消费者身份,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一般不被禁止,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此类行为仍然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上还会存在一些产品曾经是属于具有合法许可手续的产品,有完整的产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及合格证,但后面因行政机关对该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规制,这类产品的纠纷则需要根据相应的事件来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非出于生活目的购买一般商品的,在购买时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该消费者购买目的就是为了举报商家进行牟利,是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消费者“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或进行多次索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私下要求赔偿的过程中使用不法手段的,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其他罪名。
除了食品、药品领域外其他商品的“知假买假”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立法初衷,下面我们一起看真实案例进行探讨吧!

案例:刘某与某区小杨商铺、夏某产品责任纠纷
刘某诉请
一、判令某区小杨商铺、夏某退还刘某货款16600元;
二、判令某区小杨商铺、夏某十倍赔偿刘某166000元;
三、判令某区小杨商铺、夏某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4日,刘某在某区小杨商铺的店面内购买500ml53%volXX白酒6瓶,刘某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录像中显示6瓶XX酒的瓶身有机码……。刘某通过支付宝支付16600元,夏某向刘某开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项目为酒、数量一件、金额16600元,该收据上加盖了商铺印章。夏某系某区小杨商铺经营者,其出售给刘某的6瓶XX白酒系其回收的酒水,靠个人积累的经验辨别真伪。
刘某对前述6瓶XX白酒产生质疑诉至法院,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经法院准许并委托XX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该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X辨(鉴)第XXXX号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产品名称XX白酒、规格53%vo1500ml、品种XX(带杯)、送辨数量陆瓶、主要使用商标注册号×××、样品喷码为……,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刘某提交的XX酒实物瓶口喷码与送鉴样品喷码一致,瓶身有机码与其提交的录像中显示的瓶身有机码一致)。

法院认为
一、案涉6瓶白酒是否为刘某在某区小杨商铺处购买。刘某提交的收据、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购买视频能够证明案涉6瓶白酒系其于2022年12月4日在某区小杨商铺处购买的事实。某区小杨商铺、夏某辩称刘某购买6瓶白酒未在第一时间提存故存在调换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刘某已尽到了其作为买受人的举证责任,故对某区小杨商铺、夏某前述辩称观点不予认可。
二、刘某诉请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依据一审法院委托XX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的鉴定结论,送检的案涉6瓶白酒均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对此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所涉6瓶白酒并非XX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未如实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某区小杨商铺辩称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其出具的收据上未载明其出售酒品外包装盒序号、产品批号等基本信息,又陈述其出售给刘某的白酒系其向散户回收的酒且仅通过经验核实真伪,故某区小杨商铺并未履行上述规定中作为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对某区小杨商铺的前述辩称观点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某区小杨商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法院对刘某要求退还该6瓶XX白酒的购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应自收到某区小杨商铺返还上述购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涉6瓶白酒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某区小杨商铺、夏某辩称刘某是出于牟利目的而非正常维权提起本案诉讼,故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刘某购买的涉案产品属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即便“知假买假”,仍可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对某区小杨商铺、夏某的前述辩称观点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
一、某区小杨商铺、夏某、沈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某退还购货款
16600元;
二、某区小杨商铺、夏某、沈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1660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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