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
雁塔法院“三审合一 ”当庭宣判
两起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一
2021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到一名湖北籍女子购买低价白酒,后该湖北籍女子将大量白酒通过快递物流发给何某某。
2021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地下车库发现何某某正在搬运白酒,当场将何某某抓获并从其车辆后备箱查获“国窖1573”白酒10箱(60瓶)。随后何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大量准备出售的白酒,其中“五粮液1618”白酒36瓶、“五粮液”白酒34瓶、“习酒1988”白酒34瓶、“剑南春”白酒80瓶、“西凤十五年”白酒47瓶、“西凤六年”白酒51瓶。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酒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上述尚未销售的白酒货值共计179040元。
案例二
从2020年夏天开始,被告人丁某某从网上大量订购假冒耐克品牌、阿迪达斯品牌、彪马品牌的运动服饰,在其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多彩商城某商铺内出售。
2021年4月14日,顾客翟某某通过微信向丁某某购买涉案彪马、阿迪达斯等品牌的衣服,后丁某某通过快递将衣服邮寄至西安市雁塔区创汇社区翟某某家中。
2021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从丁某某经营的店铺以及仓库查获印有耐克(nike)品牌、阿迪达斯(adidas)品牌、彪马(puma)品牌的短袖及裤子共计8930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衣服均系假冒相应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查获的8930件尚未销售的衣服货值共计240139.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涉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知名商家的注册商标承载着一个商品的来源、品质保障与品牌营销,而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上述两案的判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下一步,雁塔法院将持续做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依法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增进诉讼便利、优化工作机制、加大惩处力度,让维权成本“更低”、权利止损“更快”、侵权成本“更高”,把“知识产权保护之盾”铸造得更加坚实,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