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坦洲镇通报1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个案,提醒中山、珠海两市居民注意疫情防控。
而该名患者的活动轨迹显示其过去数天,曾多次往返于珠澳两地。
据澳门日报消息,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司长表示该患者已承认持探亲证进行“走水货”活动。治安警察局初步决定将禁止其入境一年,并会对同类人士采相应做法。
与此同时,澳门海关近日刚捣破一个水客散货点,现场搜获逾300件美妆产品及电子产品,估值约32万澳门元。
根据调查显示,涉案人员为规避粤澳两地海关的监管,计划将上述货物以“蚂蚁搬家”形式分批运送出境。
澳门海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4名涉案人士进行调查及起诉,一经判罚,最高可被罚款5万澳门元,被缉获货物亦会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入境旅客与货物量迅猛增加的背后,是内地与澳门日益密切的往来。
除了对进出境旅客及物品的日常监管外,打击治理“水客”*私走**一向是珠澳口岸执法的重中之中。
水客“走水”带货,不仅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造成社会不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依然严峻的情况之下,还会增加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严重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那么,“水客”如何定义?有哪些常见类型?水客如果被抓,会被如何处罚?
什么是“水客”?
“水客”一般是指受*私走**团伙雇用人员,他们以赚取代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口岸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
“水客”有哪些类型?
根据带货的性质,水客大概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水客,以年龄较大的阿姨、阿婶和老伯居多。他们带往珠海的商品多为洋烟洋酒,带回澳门的商品多为海味干货、肉类和中成药等,目的只是赚取两地商品的直接差价。
而另一类是专门进行*私走**违法行为的水客。他们受雇于一些非法公司和商号,专门把国家不允许进口的高价值或高税商品分拆开来,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以“走水”的方式*私走**入境,逃避国家政策监管和高额关税。
“水客”*私走**,会被如何处罚?
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就属于*私走**。
以销售为目的的代购物品,无论价值大小都属于货物,需要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入境并缴税,否则属于*私走**行为。
对于*私走**行为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由海关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走**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私走**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私走**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在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水客*私走**带货不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还伴有一定的疫情风险。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净化珠澳两地的出入境通关秩序,降低疫情经口岸传播扩散的风险,相关部门人员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在此也呼吁大众,疫情之下,切勿因贪图利益而从事相关水客活动。这不仅会加重珠澳两地的疫情防控负担,自身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小利”而失大,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