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姑娘被渣男骗,听着就已经很令人心疼了。
有个上海姑娘,被闺蜜扮演的"渣男"骗...一骗就骗了八年...
今年10月21日,一个名叫依依的年轻女子来到上海宝山公安分局杨行派出所,她手足无措,焦急万分。她向民警哭诉,自己的男友远在国外,病重需要手术,男友的领导让依依汇款,但是她已经没有钱汇给对方了。

依依的男友阿峰是一名海员,出海期间,生病治疗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阿峰第一次生病急需治疗费用了。依依说,她与阿峰相恋八年,但他已经有整整五年没回过家了。

一个月前,阿峰告诉依依,他终于得到批准,近期就可以回家和依依团聚。尽管人在海外,阿峰特地托朋友给依依制造了一个求婚的惊喜。

依依一心以为,这场长达八年的爱情长跑终于要等到结果。可谁知,等来的,却是阿峰病重的消息。可民警发现,依依的叙述有着太多不合常理的地方。
疑点一:相恋八年 素未谋面
依依解释,因为阿峰航行的海域没有信号,所以没办法打电话,只能使用微信联系。而且船上有纪律,不能使用语音和视频通话。

但民警调查后发现,尽管许多海域内没有信号,但现在船上都有 WIFI,就算没有 WIFI,还可以打卫星电话。

疑点二:巨额汇款
恋爱的前三年,阿峰自称先后得了食道癌和心脏病,为了给他治病,依依向自己的父母借了二十二万 。这八年,为了给阿峰治病和打点关系,依依花了将近五十万元。

阿峰自称食道癌术后无法说话,所以,"不能打电话"这事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在民警看来,治病、打点关系都是诈骗中惯用的伎俩。

疑点三:自拍照片、银行账户
此外,民警还发现,依依手机里阿峰的照片,大部分都是自拍,有些甚至是比较私人的照片,看起来更像是阿峰自己发给别人的。
而且,依依向父母借的二十二万元,的确是汇入了一个名叫阿峰的男子账户中。也就是说,这个阿峰是真实存在的。
于是,民警让阿峰到派出所来配合调查。但事实上,他本人就在上海,并没有生病治疗。
疑点四:介绍对象、拒绝见面
阿峰向民警反映,八年前,他经朋友介绍,的确认识过一个叫依依的女孩。巧合的是,恋爱了近几年,阿峰竟然也从未见过依依本人,而他遭遇的情况,也与依依如出一辙。

据阿峰回忆,当时他经常会收到依依用彩信发来的照片,他也时常拍一些自拍发给依依。经阿峰确认,依依手机里的照片,一部分是他发的,其余的都来自于他的各种社交平台。
这也许就能解释,为什么近几年,依依很少收到阿峰的照片了。至此,真相逐渐明朗。警方判断:应该是有人同时扮演了阿峰和依依,向他们双方行骗。
但是,对于转入阿峰银行账户的二十二万,他怎么解释?

至此,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同一个人,她的名字叫小蕾。她既是依依的闺蜜,也是阿峰的同学。
原来,八年前,小蕾确实为依依和阿峰牵过线,但仅仅过了一个月,他俩就因为一些问题闹起了分手。
当时,依依很难过。小蕾才谎称换了手机号,假冒阿峰来安抚依依。一段时间后,阿峰又回过头来找小蕾打听依依的情况。

为了获取阿峰的近况和照片,小蕾以双重身份,分别和他俩聊天,这一聊,竟然持续了两年之久。
直到2013年底,小蕾遇到了经济问题。她所欠下的*款贷**,从四万元滚成了三十多万,与此同时,小蕾介绍给阿峰的一笔理财投资竟然也全部亏损。面对这个烂摊子,小蕾也不知该如何收拾。

可谁知,痴情的依依竟然真的向父母借来了这笔"救命钱"。后来,小蕾欠下的*款贷**滚成了近百万。于是,她再次向了依依下了手。为了编织这个*局骗**,小蕾前后扮演过许多角色:小蕾的舅舅、阿峰、阿峰的父母、主治医师、领导以及同事等。
因为这场*局骗**,依依背负着二十多万的*款贷**。而且,小蕾还掌控了依依的社交圈,不让她找工作。于是,依依连一份稳定的工作都没有。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依依被小蕾假扮的阿峰以保护的名义"圈养"起来。即便偶尔工作,小蕾也是介绍依依与自己在同一家企业上班。

从24岁到32岁,
依依损失的又岂止是金钱,
还有整整八年的青春。
就这还叫闺蜜?简直坏透了!
新闻看完了,来说几点法律问题。
案件中涉及诈骗罪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款贷**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款贷**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合来源 快资讯 澎湃新闻 找法网
编辑 王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