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哪个罪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哪个罪大,运输贩卖毒品罪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2)*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4)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二)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第2款至第7款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结合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罪的刑罚处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1000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其中,“其他*品毒**数量大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一)*卡因可**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DMMA**)等苯丙胺类*品毒**(甲基苯丙胺除外)、*啡吗**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Yー*丁酸羟**二千克以上;(十)*麻大**油五千克、*麻大**脂十千克、*麻大**叶及*麻大**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一)可待因、丁两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唑三**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粟罂**売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半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西泮地**、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品毒**以外的其他*品毒**数量大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品毒**犯罪的,根据药品中*品毒**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品毒**数量。”

(2)*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三人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活动。

(3)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药弹**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枪支、*药弹**、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4)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在实施*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的过程中,以*力暴**抗拒检査、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一)*卡因可**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胶(MMA)等苯丙胺类*品毒**(甲基苯丙胺除外)、*啡吗**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Y-*丁酸羟**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麻大**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麻大**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麻大**叶及*麻大**烟三十千克以上不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唑三**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粟罂**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要、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复卓、艾司唑仑、*西泮地**、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十七)上述*品毒**以外的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

3.*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200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一)向多人贩卖*品毒**或者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品毒**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品毒**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五)国家工作人员*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三)罪名解析

1.*品毒**的认定。所谓*品毒**,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晶。而*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根据《*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则是指列人*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的物质。具体可查阅《*醉药麻**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种行为

(1)*私走***品毒**,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品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私走***品毒**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绕关*私走**,即不通过海关、边防检查站非法运输、携带*品毒**进出国(边)境;二是通关*私走**即虽经海关边防检查站,但通过藏置、伪装、伪报等方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品毒**进出国(边)境;三是间关*私走**,即使用*力暴**冲关卡并进避海关监管。此外,根据《刑法》第155条之规定,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品毒**,或者在我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品毒**的,也应以*私走***品毒**罪论处。

(2)贩卖*品毒**,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品毒**,销售*品毒**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品毒**的行为。居间介绍贩卖*品毒**的,无论是否获利,应以贩卖*品毒**罪共犯论。

(3)运输*品毒**,是指利用交通工具、自身或者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交给邮政、交通单位邮寄、托运*品毒**的行为。

(4)制造*品毒**,是指非法从*品毒**原植物中提炼*品毒**,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品毒**的行为。

(四)司法认定

1.吸毒者代购*品毒**相关行为的定性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论处。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品毒**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品毒**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品毒**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品毒**,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品毒**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品毒**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

2.贩卖、运输*品毒**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贩卖*品毒**罪的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是否已将*品毒**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品毒**为准,应将*品毒**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判断依据,简称“交易说”。司法实践中,除通常认定的既未遂情况外,还应注意下列情形:

(1)为贩卖*品毒**而购买,在*品毒**交易现场人赃俱获或已购进*品毒**的为既遂;

(2)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买卖*品毒**,贩卖者将*品毒**交付托运,即为既遂;购买者则应以收到*品毒**为既遂;

(3)对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品毒**(如祖传、他人赠予的*品毒**)予以贩卖的,将*品毒**带至约定地点交易即为既遂;

(4)尚未进入交易场合即被抓获的,上家以既遂论,以贩卖为目的的下家以未遂论;

(5)在*品毒**中掺假后贩卖的,经鉴定,该“假*品毒**”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以既遂论;

(6)双方验货后谈好交易价格和数量,为规避侦查另换地点进行交易,在前往交易地点途中被抓获的,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运输*品毒**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尚未有运输*品毒**的具体行为,可以认定运输*品毒**的未遂,简称为“起运说”,只要起动运输的,无论何时停下,原则按照运输既遂处理。

3.*品毒**代购与加价贩卖的定性

*品毒**代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品毒**代购是指行为人受吸毒者委托无偿为吸毒者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广义的*品毒**代购,既包括狭义的*品毒**代购,也包括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代购*品毒**以及介绍*品毒**买卖等情形。在狭义的*品毒**代购中,如果代购*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384条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处罚;如果代购*品毒**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且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品毒**等其他犯罪,*品毒**数量达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变相加价代购*品毒**的,对代购者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4.制造*品毒**的行为判断

制造*品毒**不仅包括非法用*品毒**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品毒**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品毒**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品毒**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品毒**以外的物质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品毒**。如将*粟罂**制成为*片鸦**。二是*品毒**的精制,即去掉*品毒**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品毒**或纯度更高的*品毒**。如去除*洛因海**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品毒**变为另种*品毒**。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啡吗**制作成*洛因海**。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品毒**变为另一种*品毒**。如将盐酸*啡吗**加入蒸馏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品毒**,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品毒**与其他*品毒**混合成*古麻**或者*头丸摇**。六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品毒**。在制造*品毒**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研制配方、指挥他人制造的人,属于正犯;单纯为制造*品毒**添柴加水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品毒**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品毒**物质,不属于制造*品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