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工作的原因,近几年接触到大量的投资被骗的悲剧,一直以来想根据实例从法律角度解析一些投资*局骗**以警示一些盲目投资者,均未如愿。近来,有些朋友过来咨询一些小额(二、三百元)投资项目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我的警惕,但终因没有参与过,不了解具体操作规则,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现提供一个接触过众多被骗投资者的、已被相关媒体披露过、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镇江华诚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购代销茅台醇酒”案为样本进行法律分析,其他各种名目新奇特、看似高大上的投资项目,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本文的法律分析也大同小异吧,也不难识别其合法性问题。下文供投资者在投资时予以参考:

一、挂着 “ 行纪 ” 的羊头
《代购代销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交易商接受客户(即个人投资者)的委托,就代购代销茅台醇酒,提供行纪服务。一般人对“行纪”不熟悉不了解,甚至听都没有听过。那么行纪到底是什么呢?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441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0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合同法》第418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根据上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的规定,结合代购代销合同条款内容可知,行纪人即合同中的甲方华诚公司,委托人为乙方即个人投资者;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既买进又卖出茅台醇酒;购买价为6000元,销售价为3万元;乙方无须支付给甲方以任何行纪服务的报酬;合同没有约定乙方如何受领委托物(茅台醇酒);没有约定高于6千元买进或低于3万元卖出茅台醇酒,是否应经乙方同意?甲方是否要补偿差价?没有约定低于6千元买进或高于3万元卖出茅台醇酒的,是否要增加甲方的报酬?多出的利益归谁?
投资人在签订代购代销合同以后实际履行情况为,投了6000元后,除了关心关注每周返利是否足额及时外,其余甲方代购代售情况一概不予关心不予过问。不知甲方取得投资的6000元钱后是否购进了相应价值的茅台醇酒?从哪个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何时购进?购进价是多少?购进了几箱几瓶酒?若甲方已购进相应投资6000元价值的酒,也不知甲方是否卖出?何时卖出?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卖出价是多少?是否卖完还是部分卖出?不知自已或甲方代买代卖后是赚是亏?赚了多少?亏了多少?投资人也没有受领过甲方代购的茅台醇酒,除每周的返利外,也没有从甲方处受领过代售出去酒款。
根据《合同法》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代购代销合同》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可知:《代购代销合同》不是一合同法意义上的行纪合同,交易商(甲方)与客户(投资人)之间不存在行纪合同法律关系。
二、高回报的诱饵
分析《代购代销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便知其实质:乙方投资6000元(以本文中图示合同中的金额为例),甲方1周返375元给乙方,那么乙方一周内获利375元。则周利率为6.25%(375元/6000元);64周返24000元,则64周利率为400%(24000元/6000元),折合年利率为325%(以365天为一年)。
《华诚酒业吸金黑幕:到处拉人投资一个月赚十多万》http://business.sohu.com/20160912/n468247954.shtml批露的操作方式为:与投资者签订《代购代销合同书》。约定投资者每单投入1.3万元(首次投单需另交2000元注册费),投资人可获得4.5万元的酒,其中1.5万元酒由投资人拿回,另外3万元的酒委托华诚公司代销,公司收取20%管理费后,2.4万元分64周每周返还375元。
据此可以看出,客户(投资代购代销茅台醇的投资人)投资15000元,交易商1周返375元给投资人,则周利率为2.5%(375元/15000元);64周返24000元,则64周利率为160%(24000元/15000元),折合年利率为130%(以365天为一年)。
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五年以上中长期人民币*款贷**基准年利率,仅为4.90%。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年利率也仅为36%,且仅认可实际已支付36%年利率的利息为合法有效。没有实际支付的,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计算投资茅台醇酒的获利回报(投资6000,即可获得相当于年利率为325%的利息回报;投资15000,即可获得相当于年利率为130%的利息回报),远远高于基准利率的利息回报,民间借贷最高36%年利率利息回报。
高回报诱饵,是众多投资者不计双方法律关系、不顾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考虑可能带来的高风险,仍然趋之若鹜的原因。
三、兜售着 “ 非法集资 ” 的狗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规定了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该通知同时又指出: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通过前述分析,特别是双方背离了行纪合同的实质内容,交易商只关注或主要关注于是否能吸引投资人投入金钱,客户只关注或主要关注于是否每周有足额的利润到账。再结合非法集资的特征来看:
1、代购代销茅台醇酒的交易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从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该案涉及投资人共648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0亿。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回报(每周返还“利润”375元,计64周)。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以代购代销茅台醇的行纪合同为合法形式,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以销售茅台醇酒为主要目的,掩盖从众多不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集合资金的目的。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集资者与被集资者的非法集资关系。
结语:
一份蹩脚的、错误百出的代购代销合(茅台醇),混淆了行纪合同的法律概念。只能骗骗那些没有法律知识,想着天上掉馅饼发财的人。却不知,这些经营者挂着代购代销的羊头,兜售着非法集资或旁氏*局骗**的狗肉。现在一些所谓的经济模式,营销模式,名称新奇特,口号噱头诱人,天花乱坠,动不动就是唬人的看上去高大上的英文字母,往往都是挂驴头卖王八肉(羊头、狗肉易于识别,不容易引人上当受骗),干着违法的勾当。一般人没有识别能力,易上当受骗。
提醒那些已经、正在、将要投资一些所谓的新经济、新营销模式的项目,请多向法律等专业人士咨询咨询,把项目所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搞搞清楚。相信你会对所谓的新经济、新营销模式项目及其法律风险有重新的认识,以利于你选择是否继续、停止投资这些项目。
特别声明:对本文中所涉及的商品,没有任何法律上、质量上的贬义评价,只为案例真实所需而被引用。
附:媒体相关报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余元的镇江华诚酒业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被检方批准逮捕》http://zjrz.jsjc.gov.cn/jianwu/baxiang/201612/t20161229_114782.shtml
《镇江华诚酒业非法吸存10亿余元法人已被检方批捕》http://zfrx2.jschina.com.cn/system/2016/09/22/029674664.shtml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www.js.jcy.gov.cn/gzbg_1/xqgzbg/zj/201701/t33459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