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消费者定义 (不以消费为目的的职业打假)

非正常消费者如何复议,职业打假人恶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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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咨询人以自己公司名义经营一家淘宝店,主要经营韩国红参茶,但无韩国方面授权,通过韩国代购进货,无中文标签及授权。一个月前顾客A购买三十多盒,每盒一百多元,共五千五百三十元,现A起诉到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咨询人支付运费损失50元,赔偿原告553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咨询人在经营淘宝店过程中多次遇见职业打假人,普通消费者一般在购买时只购买一到两盒,但A一次购买三十多盒,且付款成功后立即申请退款,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依据要求咨询人赔偿55300元,后律师经过收集A购买记录及其他情况判定A不属于正常消费者,成功认定A为职业打假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驳回A的诉讼请求。

非正常消费者如何复议,职业打假人恶意消费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官方反对以牟利未目的知假买假之声音始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16】7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表达了相同的态度,同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也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除外”

所以生产者或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可明确拒绝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要求,并拿起法律的*器武**保护自己。

文丨陈超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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