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降级”是近几年的一个热词。伴随消费降级的,还有二手市场的活跃:对于自己不需要的闲置物品,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挂上海鲜平台等二手交易平台,将其出售“回血”。
前段时间,人民法院报公布过一个案例:2021年11月18日,沈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南京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二手卡地亚牌戒指1枚,支付价款6100元。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商品快照中宣称“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2021年11月21日,沈某某收到该戒指。2021年11月23日,沈某某通过平台向南京某商贸公司提出无理由退货。南京某商贸公司在平台留言称,按照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沈某某认为南京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沈某某的请求,其裁判要旨如下:“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审查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二手商品是否完好,应以商品是否因消费者原因而存在明显的价值贬损为判断标准。”
简要来说,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和商品是不是二手没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就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海鲜市场也要求平台内的经营性卖家(个人主页展示“商”标识的卖家)自2022年10月开始提供全新产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二手产品仍由卖家自主承诺。
这是否意味着出售自用闲置物品也需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答案是,不一定;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答案则是确切的不。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还是海鲜市场的要求中,出售商品一方都是“经营者”“经营性卖家”,换句话说就是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宗明义,经营者的定义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此外,经营者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真正出售自己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并不是经营者,从源头上与买家之间就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不会被依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也可以自愿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海鲜平台对经营性卖家的限制对我们这些既可能是卖家也可能是买家的普通人而言,是一种保护。
失望、抱怨的是谁呢?是那些在二手平台出售全新商品或以出售“自用”闲置为名规避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职业卖家(海鲜平台上,商品超过50件才需要申请开通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