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公房买卖纠纷的认定)

公房买卖纠纷的认定,法院判决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八】:原告蔡A与被告蔡某某等共有纠纷一案

——儿子告父亲,父亲出资市场上购买的公房*迁拆**,为何会有儿子的份额?

[争议焦点]:

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公房,安置对象如何认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原告蔡A

[案情简述]:

原告蔡A与被告蔡某某系父子关系,虹口区吴淞路房屋系公房,承租人系被告蔡某某,原告蔡A、其他两兄妹及继母五人户籍在册,但该房系2003年由被告蔡某某出资市场上购买,并非*迁拆**安置或福利分配。

因蔡A系被告蔡某某与前妻所生,系争房屋动迁利益牵涉到现有家庭矛盾,被告蔡某某不同意安置原告蔡A,据此引发本案诉讼。

原告蔡A在不得不启动诉讼时候,面临几大难题。第一,系争房屋是购买取得,虽然是公房性质,但法律仍遵循“谁出资归谁所有”的原则;第二,原告认为购买房屋是因为2002年原告爷爷的七浦路房屋动迁,是用动迁款购买,而其系七浦路动迁的安置人员,但遗憾的是,当年七浦路动迁是开发商行为,目前开发商已经倒闭,当时的*迁拆**协议档案无法调取;第三,购买房屋当时原告蔡A还是未成年,其无法证明参与了出资。且因家庭矛盾,原告蔡A在考上大学后已经长期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

因此,原告蔡A深知本案困难重重,风险极大,必须找到专业的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下定决心启动诉讼。

直到原告蔡A与头条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首席顾问雷敬祺律师沟通后,才最终决定委托我方团队全程参与诉讼。

律师团队介入后,前期很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并冻结了动迁款。但后续调查也确实碰到了预计的困难,根据购买合同系争房屋来源是被告蔡某某个人出资购买,且七浦路房屋动迁协议因开发商倒闭无法调取,如何证明系争房屋出资款来源于七浦路动迁款,又如何证明原告系七浦路动迁安置对象,诉讼过程一波三折困难重重。

而被告方也不甘示弱,聘请了知名律师应诉,提出一针见血的三个质疑。第一,原告无法证明系争房屋购买资金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购买资金系被告夫妻做生意赚的钱;第二,即使购买资金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七浦路房屋的安置人员;第三,即使原告系七浦路房屋的安置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份额去购买了系争房屋。庭审中,被告迫于法院的压力提供了当初七浦路房屋*迁拆**的主协议,但结算单和安置人员情况等内档材料仍无法查实。

面对困境,原告蔡A也感到很大的压力,也曾考虑大幅让步与对方调解,但对方觉得我方没有证据,始终不肯松口。

我方律师团队临危不惧,多次组织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论证,最终决定下一步工作重点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取证。第一,调取被告的人事档案和低保记录,证明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并没有经济来源;第二、提供当年七浦路房屋邻居证明和申请信息公开,证实当年*迁拆**政策系数人头并适用货币补偿;第三、提取相关人员谈话录音,证明被告把七浦路房屋动迁款用于购买了系争房屋。

上述证据一环扣一环形成证据锁链,最终得出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存在高度盖然性,且根据七浦路当时的*迁拆**政策,原告系安置人员的结论。

[法院判决]:

虹口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系争房屋出资人的确认。系争房屋虽然为承租公房,但系通过从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承租权,来源并非*迁拆**安置所得,也并非福利性质的分房,因此在考量系争房屋征收利益时应当以出资人为准。系争房屋购买时原告蔡A未成年,系争房屋购买后承租人即为蔡某某,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认定被告蔡某某为系争房屋出资人。

原告蔡A主张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蔡A系七浦路房屋动迁安置对象,故蔡A系系争房屋出资人。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就七浦路房屋动迁资料仅能提供二份*迁拆**补偿安置协议,前述安置协议未写明七浦路房屋动迁安置对象,无论是蔡A根据七浦路房屋户籍人口、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卡中的迁入人口主张安置对象为蔡A、蔡某某、蔡某三人,还是被告根据前述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计算公式主张安置对象为本案原、被告五人,均系主观推断,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任何一方的主张。

系争房屋购买时价格为 21 万元,前述安置协议虽载明*迁拆**人应给付蔡某某款项金额为 17万元,但在无法取得七浦路房屋全套动迁资料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前述 17万元系蔡某某取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金额。根据在案证据,蔡某某签订前述安置协议时间为 2003 年 7 月 ,系争房屋购买时间为 2003 年 8 月。七浦路房屋动迁蔡某某选择全货币安置,取得动迁款后购买系争房屋符合常理,况且签订安置协议时间与购买系争房屋时间前后相差仅一个月。蔡A主张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主张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蔡某某夫妻做生意所得资金,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认定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但如前所述,本院无法确认系争房屋购房款是否全部来源于七浦路房屋动迁款,也无法确认七浦路房屋动迁安置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七浦路房屋来源、本案当事人对其居住依赖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蔡某某作为签约代表,代表其家庭签订七浦路房屋安置协议,对其家庭成员负有安置义务,在七浦路房屋动迁,其家庭成员无法自行解决居住的情况下,其购买系争房屋系对家庭成员履行安置义务,故本案原、被告均应为系争房屋安置对象。四被告要求作为一个利益团体获得*迁拆**补偿款,本院予以照准。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等,本院酌情确定蔡A可分得货币补偿款 90万余元,四被告可共同分得货币补偿款 400万余元。

至此,在我方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意见,原告蔡A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律师分析]:

本案主审法官非常负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判决书论述有理有据,力争让各方当事人信服,达到了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本案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回味。

(1) 关于市场购买方式取得公房的法律定性。

系争房屋虽然为承租公房,但是系通过从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承租权,来源并非*迁拆**安置所得,也并非福利性质的分房,因此在考量系争房屋征收利益时应当以出资人为准。这是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

(2) 关于高度盖然性原则及优势证据规则。

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即可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中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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