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税务工作的小伙伴经常会碰到一个词“视同销售”,也常常会为视同销售而困惑,因视同销售收入没有纳税而补税的案例时常发生。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是一个很宽的概念,很多税种都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大家经常接触最多的可能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其实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都有明确的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说说我们常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我们最常接触的货物的视同销售;第二部分是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也就是“营改增”的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1、2项简单说就是货物代理销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增值税上都要视同销售处理。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个常见的就是一个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行为。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项应该是大家碰到最多的情形。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项在实务中也很常见。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这里有两个点可以给大家点小提示,第一,无偿提供服务的只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没有自然人(以后大家不要再问我为啥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部视同销售,规定很明确),也就是说对于服务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一说。第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