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中院联合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法院集中宣判了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名被告人获刑。

都有哪些人被判刑?
赶紧围观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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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注射昂贵“瘦脸针”,犯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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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江西籍男子,1992年出生,案发时暂住温州市区江滨西路。
今年4月5日左右,陶某在租住处,给同事黄某使用“麻膏”涂抹脸颊后,向黄某脸部注射“溶脂针”一针,并收取费用1500元;4月11日左右,陶某又在租住处,向同事黄乙脸部注射“瘦脸针”一针,收取费用1600元。
4月21日12时50分许,警方在陶某租住处查获“瘦脸针”一盒、“麻膏”一盒、“溶解酶”一盒。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瘦脸针”、“麻膏”、“溶解酶”均属假药。

鹿城法院一审以陶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3100元予以追缴。
对一审结果,陶某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改判。
温州中院经二审,对原判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温州中院认为,陶某未经许可,违法从事美容诊疗活动,并销售、涂抹、注射“麻膏”、“瘦脸针”等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判刑罚恰当。陶某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温州中院审判现场一
2
*私走**贩卖明令禁止的牛肉牛副产品,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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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开始,陈某在市区锦绣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副食品,雇佣刘某负责门店管理及运送货物。
2014年12月、2015年3月,陈某先后两次从王某及闫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冷冻品市场一摊位处,以总计1.44万元进购从印度*私走**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阿兰那”牛肉,之后转售给范某(另案处理),并由刘某负责运送至范某位于洞头区灵昆街道王相村的文虎熟食店加工场。
2014年7月至8月间,陈某先后多次从庄某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冷冻品市场一摊位,以总计48.38万元进购从巴西*私走**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之后转售给范某等人。
2014年12月,刘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承包经营了陈某位于市区锦绣农贸市场的摊位,并将从陈某处转让所得的30箱左右“阿兰那”牛肉销售给他人。
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印度产牛肉未列入《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无合法渠道输入我国,2005年以来没有从印度进口牛肉的报检记录。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目前我国仍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

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庄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6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万元;禁止陈某、王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肉制品的生产、经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牛肉及牛副产品。
一审判决后,庄某以“量刑太重”等为由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昨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当庭作出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温州中院审判现场二
3
用消毒液给泡椒鸡爪消毒,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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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被告人俞某与於某(已死亡)、宋某(已判刑)合伙经营杭州宏华食品有限公司。
自2012年8月开始,於某指使公司工人朱某、金某(均已判刑)在生产“野山椒长爪”“野山椒泡凤爪”等泡椒类鸡爪产品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消毒液,致使生产的大批鸡爪产品残留过氧化氢成分。上述残留过氧化氢成分的鸡爪被销售到浙江温州等地。

被告人俞某身为公司股东之一,日常在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负责开车送货及购买过氧化氢消毒液等工作。

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伙同他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鹿城法院审判现场
4
贩卖淘汰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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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4 月18 日,吴某明知是淘汰猪的情况下,将自己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大一小两头猪贩卖给李某;同日,余某也将七头淘汰猪贩卖给李某。之后,李某将这九头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运输至乐清市乐成街道岭脚一号李某的临时养殖场。

2016 年04 月19 日23 时50 分,李某私自屠宰两头生猪后运至乐清市乐成街道时,被乐清市公安局民警联合乐清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乐清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将自己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后经检验猪瘟病毒病原为阳性)贩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余某经被告人梅某介绍将自己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后经检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为阳性)贩卖给被告人李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四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犯罪。
被告人吴某和余某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李某、梅某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余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梅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
在日本带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销售,犯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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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是80后,家住平阳县腾蛟镇,经营日用品和进口食品店。为了销售进口药品多赚点钱,今年7月,蒋某趁去日本旅游之机,购买了“龙角散”“NAZAL”等药品。

没过多久,警方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在蒋某店内查获这些境外药品。经鉴定,这些药品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蒋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据此,一审判处蒋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平阳法院审判现场
6
用工业盐充当食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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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工业盐,并在其家中充当食盐进行销售。
2016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明知方某购买工业盐用于腌制咸鸭蛋的情况下,仍将一袋工业盐以60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

2016年2月25日,执法机关现场查获工业粉洗盐2包(100斤/包)、无标识盐产品66包(100斤/包),查扣方某无标识盐产品1包(100斤/包)。
苍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苍南法院审判现场
7
制作油条时添加明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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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产油条过程中不得随意添加明矾的情况下,仍肆意添加明矾,于瑞安市塘下镇某菜场边进行销售。
同年8月4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后在其家中查获半桶明矾。经瑞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抽样油条中铝含量为923.6mg/kg(国家规定限值100 mg/kg)。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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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温州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三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602件,判处995名被告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54人;免予刑事处罚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