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客户无办理港澳商务签证的资格
仍委托其他公司为其挂靠代买社保
以达到*证办**条件
办理失败后
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款
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甲公司员工官某和乙公司员工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商务签证事宜。
官某
我的客户想要办理去澳门的商务签证。
李某
办理时间3个月左右,需要找公司挂靠以及支付社保费。
官某
如果无法成功办理,怎么办?
李某
如果不能办理除了社保费以外的费用,全部退还。
2021年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澳门/香港商务签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苟某、吴某办理澳门/香港商务签证,服务费26000元/人。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协议定金16000元。

同年3月,乙公司安排苟某和吴某在案外公司购买社保,并向该案外公司支付了9000元挂靠费和8419.12元社保费。
后因苟某和吴某的港澳商务签证不被公安机关批准,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共16000元,扣除苟某和吴某的社保费用8419.12元,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款项7580.88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01
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甲公司员工和乙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甲公司、乙公司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已经知悉甲公司的客户本身并不具备办理澳门/香港商务签证的条件,但甲公司、乙公司仍然签订案涉《澳门/香港商务签服务委托协议书》, 通过建立虚假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意图使本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办理澳门/香港商务签证条件。甲公司、乙公司相互串通,实施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 ,基于该行为签订的《澳门/香港商务签服务委托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
02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退还款项的问题
因案涉《澳门/香港商务签服务委托协议书》无效,乙公司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款项均应予以返还。甲公司、乙公司在案涉合同订立时已经知悉乙公司需要通过挂靠公司方式为苟某、吴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且苟某、吴某亦实际获益,故该部分费用8419.12元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可直接从乙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甲公司可依据其与苟某、吴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而乙公司为办理业务也支付了9000元挂靠费,由乙公司自己承担,符合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因旅游、商务等原因,人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但人员跨国家和地区流动一般需要办理相关的签证手续,否则寸步难行。消费者在办理签证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要详细了解各种签证的办理条件,选择符合自己实际条件的签证类型, 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弄虚作假,否则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
其次,尽量选择正规的签证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要详细询问具体的办理条件和手续,避免因为代理机构违法而耽误了自己的行程。再次,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及稽查力度,严格执法,堵塞黑中介违规违法办理签证的路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