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说法|这些忙,千万不能帮,帮了就是犯法

帮忙是好事,但也不能帮忙帮过头了,也是有法律界限的,看看下面这些帮忙的“热心”人,他们全都进去了。

1帮忙介绍买卖*品毒**

温某

越上网越困,网管,帮我弄点货来啊!(嘿嘿嘿你懂的

检察说法|这些忙,千万不能帮,帮了就是犯法

等会儿,我打电话叫人拿来啊。

罗某

案情经过

罗某在南丹县某网吧上班时,在网吧内上网的温某付给罗某50元钱用于购买“*粉K**”。因手上没有“现货”,罗某便打电话给朋友黎某,让其送来*品毒**,并代朋友收下钱。

十多分钟后,黎某拿来一小包*品毒**可疑物交给温某,交易结束后三人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温某身上查获净重0.8克的*品毒**可疑物。经检验,*品毒**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罗某

警察,我冤啊,我只是个帮忙联系要货的。

检察说法|这些忙,千万不能帮,帮了就是犯法

介绍*品毒**交易的行为同样犯法,和我们走一趟吧。

检察说法|这些忙,千万不能帮,帮了就是犯法

民警

法院判决

南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制规定,居间介绍买卖*品毒**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贩卖*品毒**罪。

被告人罗某关于其只是帮联系买卖*品毒**,不构成贩卖*品毒**罪的辩解,经查,居间介绍买卖*品毒**,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品毒**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论处。

2帮助他人转移赃物

黄某

哥们,兄弟买了点别人偷的矿放在井下,帮我一起弄上来吧。

没问题,我帮你干

李某

案情经过

黄某、李某、龚某是某矿业公司工区2号井处值守的工人。黄某利用在该号井停产整顿值守期间,在井下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锡精矿,存放于井下*药炸**库内。2015年1月18日12时许下井,黄某和李某、龚某在井下巡查时,黄某叫李某、龚帮其把在井下收购得的矿提出地面。李某、龚某明知黄某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锡精矿,仍帮助其将矿装到斗车上,利用卷扬机将三人拉出地面之机,把锡精矿转移到地面,并装到黄某租来的银色面包车上,后被该矿业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

龚某

检察官,我只是帮他把矿拉到地面,矿不是我买的,与我无关吧?

明知人家非法收购的,你帮着转移赃物,同样犯法。

检察说法|这些忙,千万不能帮,帮了就是犯法

检察官

法院判决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转移,被告人李某、龚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转移,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龚某明知黄某收购精矿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协助转移,与黄某共同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3帮忙提供地方容留卖淫嫖娼

贺某

老板娘,我租你旅馆房间一段时间接点活,可以吗!(做什么,你懂的)

可以,每天给我40元住宿费就行,我只管收钱,你干什么我不管。

陆某

案情经过

2013年11月,失足女贺某到被告人陆某经营管理的旅馆以每天40元人民币住宿费入住,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当月,贺某在一次从事卖淫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南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事发两年后,2015年6月底,贺某又想到陆某经营管理的旅馆入住进行卖淫活动,陆某明知贺某入住其旅馆想进行卖淫活动,仍以每天60元人民币住宿费给贺某入住该旅馆。2015年7月8日22时许,贺某在该旅馆房间内从事卖淫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南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陆某

检察官,我只出租旅馆房间给她,她卖淫与我何干?

明知她从事卖淫行为,你还出租房间给她,你的行为同样犯法,知道不?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