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朋友圈,简直就是代购们的天堂,每个人的手机里,总有那么一两个代购,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你所看到的代购可能涉及犯罪。
近日,南昌一名网店女店主代购后,被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代购也有禁区?,今天小酒跟你聊聊,咱天天能在朋友圈里见到的这事儿!
据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网店店主盛某某未经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朋友圈销售隐形眼镜和美瞳,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隐形眼镜和美瞳,然后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向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称,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西湖区检察官提醒,朋友圈里做“微商”,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多学习法律知识,不要糊涂地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记者查询江西法院网发现,目前,西湖区这起因代购而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属南昌首例。

海外代购踩法律雷区,罪名涉多个。
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代购入罪”在江西发生甚少,但在浙江等地,已经发生多起。
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购生意的包店老板杨某,因犯*私走**普通货物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这起案件,也是继2012年“空姐代购案”之后,因海外代购行为触犯*私走**犯罪又一次走进公众视线。
“2014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南昌资深律师罗久保告诉记者,“杨某代购案”与“空姐代购案”没有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应被认定为*私走**普通货物罪。
“南昌这起代购案件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盛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这一罪名很符合。”罗久保律师告诉记者,这几年代购现象遍地开花,“入罪”的也就会多了起来,而分析案件类型可以发现,“海外代购”卖家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包括了*私走**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另外,查获这些代购的机关,大多数是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等。
“海外代购并不违法,*税逃**才是犯罪。”多名律师分析认为,
按照海关的规定,5000元以下的自用物品免税,而如果转售用以赢利,则属商业目的的货品,再小的量也不能免税。
其次,要看回国携带物品超5000元是否申报了。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而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最后,要看代购合不合法,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若网上代购者故意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以自用的名义通过海关检查,但实质上用于销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均属于逃避关税的行为,涉嫌*私走**。“只有主观故意,才构成*私走**行为;非故意只能算违规,不属于*私走**。”
你的朋友圈有代购嘛。赶紧转发告诉身边代购的亲,千万不要涉及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