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没有熏蒸被海关查到 (货物出口是否需要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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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是一家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为某船舶处理垃圾起卸物料,向海关申报时,经海关调查发现有一些我们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旧的船用零部件没有申报,经海关鉴定认为是固体废物,请问,我们公司会因此被处罚吗?

答: 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等法律规范之规定,运输工具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接受海关监管。根据《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一)运输工具负责人声明废弃的物料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列明,且接收单位已经办理进口手续的。(二)不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供应物料,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产生的清舱污油水、垃圾等,且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接受单位能够自卸下进出境运输工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物项未办理合法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贵司运回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综合上述,贵司未申报的上述固体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综合上述,贵司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运回国内,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出口货物没有熏蒸被海关查到,进口货物未申报海关没收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31日,某贸易有限公司向N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8801202100000XXXX,经风险防控分局下达布控指令,N海关根据布控指令查验时发现有未申报唇泥、唇彩、指甲油、香水、面霜、面膜等8项商品,相关商品涉及禁止进出口和法定检验要求,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检验批复相关材料。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前引案例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向N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N海关根据风险防控分局的布控指令查验时发现有未申报唇泥、唇彩、指甲油、香水、面霜、面膜等8项商品,相关商品涉及禁止进出口和法定检验要求,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检验批复相关材料。这里,涉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违反上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出口商品中应报检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N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对禁止进出境的面膜、唇泥、指甲油、护手霜、面霜等商品予以没收。2、对未报检出口的法检商品不予出口并处罚款人民币0.0133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