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计划*款贷**购买一辆越野车。他与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合同。汽车贸易公司收取2万元定金后,还要收取*款贷**手续费及上牌费共8600元,否则要求该男子全款购车。该男子认为不合理,提出解除合同,汽车贸易公司却不退还2万元定金。最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款贷**买车须接受有偿服务引纠纷
去年1月8日,金泳初与柳州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所购车辆品牌、车型、价格等,交车期为2015年;车辆售价38.5万元,已交定金2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在我店办理*款贷**及上牌等业务、导航、后备轮胎、踏板、冰箱、LED、9气囊”。
4天后,汽车贸易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短信、彩信、微信方式,向金泳初发送“*款贷**预算”清单,告知他购车及办理*款贷**等手续的费用:“首付:10.5万元;*款贷**金额:28万元;上牌费:3000元;购置税:约4万元;2年保险:约3万元;*款贷**手续费:5600元;提车预计:18.36万元左右。”
金泳初提出,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由汽车贸易公司有偿代理上牌及*款贷**业务,他不同意支付8600元的*款贷**手续费和上牌费。汽车贸易公司不能接受,提车的事就此陷入僵局。
这事闹到当地工商部门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汽车贸易公司提出三种解决方案:一是金泳初支付全款及上牌、*款贷**等服务费;二是金泳初自行到银行*款贷**后全款提车;三是金泳初支付全款,另约一个合理提车时间。金泳初对此均不能接受,要求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汽车贸易公司表示,如果金泳初不接受这3种方案,将不退还收取的定金。双方协商未果,工商部门终止调解。
柳州市工商局经核实发现,金泳初购车时,汽车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品牌汽车销售的筹建”,这意味该公司当时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汽车销售。
2015年7月7日,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汽车贸易公司立即停止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以及停止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7000元罚款。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今年1月,金泳初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汽车贸易公司退还其2万元定金。
庭审时,金泳初认为,贸易公司要求他先交*款贷**手续费和上牌费才能办理后续履行合同的手续,是一种变相的强买强卖。而且贸易公司没有销售汽车的资格,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公司应当退还他2万元定金。
汽车贸易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公司已在申请变更营业范围,拓展汽车销售业务,虽然尚未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但品牌汽车销售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因此,公司与金泳初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违背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支持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泳初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汽车代购合同》对上牌及代办*款贷**是否收取手续费没有作出约定。从合同中可看出,金泳初是想通过银行按揭*款贷**购车,而不是全款购车。汽车贸易公司强行要求金泳初接受其提供的有偿代理服务,否则就按照金泳初违反合同约定没收2万元定金,或者让金泳初全款提车,违背了金泳初签订合同的意愿。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金泳初要求解除《汽车代购合同》、贸易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3月24日,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贸易公司退还金泳初2万元。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