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帮忙进行网购认证,
存款却越来越少?
竟是身边人捣鬼……
以案释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加入线上购物的队伍,殊不知在享受大数据便捷性的同时,消费者也正在被隐藏的交易风险围绕,电子支付安全隐患隐匿在网上购物的每一个环节。今天要分享的就是一起关于无意间暴露个人信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案。

案 情回顾
2021年3月的一天,王某想要在淘宝上购买商品,但是因为使用软件生疏于是找到同事小张求助,小张热情的帮助了王某,与此同时,在帮助王某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小张观察到王某对手机支付毫不熟悉,王某的个人信息也全部被他拿到,此时,一个阴谋正在悄悄酝酿着。小张利用王某的个人信息,假借帮忙购买的名义用王某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让王某进行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申请了花呗和网上贷、绑定了相关信用卡和储蓄卡,还使用了一个自己没有实名过的微信,实名了王某的人脸并绑定了一张信用卡。同时还利用王某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注册了京东账户,在上面申请了京东白条。在全部操作完成之后,小张就把王某的京东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登陆到了自己的手机上面,然后更换了对方的绑定手机号,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以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来登录对方的账户。

在这一通暗箱操作后,小张开始实施疯狂的盗窃,在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其通过使用王某的花呗扫码自己的收款码、网上贷提现、京东白条*款贷**购物、银行卡提现等方式,共计窃取王某4.9万余元,全部用来日常花销和游戏充值。在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自己的钱竟全部不翼而飞,去银行查帐后恍然大悟,想到小张曾经操作过自己的支付账户,在一番询问下,小张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经过警方勘察证实后张某被抓获。
检察官法说

犯罪嫌疑人张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醒提

数字支付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效率,但不可否认也大大增加了支付安全风险。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关联了银行卡的手机软件支付时,要尽量选择密码支付,以保证支付安全;另外,手机作为私人物品,应注意保护,尽量不外借。为了更好地保护信息财产安全,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使用多层级安全验证。没有100%的安全的支付方法,在设置生物识别的同时,叠加其他认证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2.设置复杂的手机锁屏密码或手势验证,不轻易告诉他人,若泄露及时更换;
3.注重隐私保护,尽量不在手机锁定的屏幕上展示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