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从去年开始,到处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宅基地不是祖业”的宣传标语。老家人告诉我,我们那里也有这样的标语。
这令我有些不解。今天跟大家探讨一番。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老宅基地,即解放后搞农村合作社之前的宅基地是否属于祖业的问题。
现在我们都知道,土地所有权属性,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两种。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按照这个规定,所有的土地要么是国有,要么是集体所有,不可能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承包耕种的土地、经营的山林,包括建房子的宅基地等等,其所有权都属于集体。
但是我认为,这种二分法恐怕没有完全尊重历史。理由就是我们的祖屋宅基地从来都没有加入过“集体”。
解放后,农民都分了土地。这些土地当时是有田契地契的,是私有的。后来为了提高生产,搞合作社,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走集体,吃大锅饭。怎么搞的呢,就是把生产资料集中起来,把私人的田地和重要的生产工具(包括牛马等畜力和犁耙等工具)集中起来,放到生产队里,一起耕种和使用,按照劳动力或者人口数来分得粮食和经济作物等农产品。这样一来,土地就从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应该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一直到后来“分单干”时期,也就是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工具归还或者分配给了农户,但是土地并没有归还,还在集体那里。农民从集体那里承*过包**来,自己耕种。
但是,但是,但是,农民的房子及其房子下面的土地,也就是宅基地,是从来都没有归并到集体的,那个时候的祖屋(包括地基)一直是私有状态。搞合作社也好,搞联产承包也好,宅基地都是私有的。一直都是按照私有财产继承的形式由后代继承。应该算是祖业和祖产。
这里讲两个事实。
一是解放后,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盖房子,或者让给谁,卖给谁,是不需要经过任何批准的。这不是管理的问题,也不是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而是因为宅基地是私有的,宅基地的主人或者继承人完全有权力来处置。
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村里划分了一次宅基地。并且发了宅基地证,可惜现在找不到了。当年划分宅基地,完全是基于祖宗基业来划分的。即哪一块地是谁祖上的,家族议定由谁继承的,就划分给谁。之所以要划分的原因大概是分家立户的现象多,对宅基地需求增大,但是各家各户对宅基地的界限争议也多,所以需要进一步划清界限。但是不管怎么来划分,都是依照祖业来进行。
第二,经过村集体规划之后,得到的宅基地是否属于祖业的问题。
后来,村庄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多,原有的村庄和土地已经不能满足住房的需要,就需要在村庄周边重新开辟地基给村民盖房子,作为宅基地使用。这种土地的使用一般需要经过村集体的批准。比如我们村,就成立了规划小组,村民申请,规划小组规划,村里同意盖章,然后到镇土管所申请准建证。那么这种宅基地是属于祖业,还是属于村集体资产呢?
我认为这又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虽然宅基地是经过村集体批准的,使用的是村集体的土地。但是一般都没有使用年限,可以看做是永久使用。我们村后来建的房子,基本都是这样的。那么这种永久使用的性质,和承包经营的耕地、山林、水塘、湖泊等集体资产就有了性质上的差别。这种宅基地可以看做是村民的福利,属于私有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有使用年限的宅基地。我不知道现在村里批准宅基地,有没有规定年限。如果有规定使用年限,那么就等同于承包的耕地等,只有经营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第三,土地私有现象是否还存在的问题
像上面我说的,宅基地(包括祖上遗留下来的和从集体规划得来的有永久使用权的)应该都属于祖业,属于农民的私有土地,而不是集体资产。这里也讲一个事实。
解放前,一个离我们村庄五六里的曹姓人家在我老家前面的一个山坡上,买了一块地。这块地是一个山坡,目测也有十几二十亩。他们买来是用作祖坟山的。这块地,到现在一直都是属于那个曹姓人家,既不属于我们村集体,也不属于那个曹姓人家所在的村集体。妥妥的家族私人领地。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