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记者从相关条款中发现,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详见本报8月27日A03版)
这几年,关于“海外代购药物”引发的案件与风波,总是特别能触动人心,其根本原因在于疾病与药物需求之间所存在的巨大矛盾,以及这种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困境。一旦这种群体性困境的影响被扩大,那么社会痛感也会随之而来,进而倒逼政策性举措的出台。尤其是曾经以真实案例陆勇案为原型拍摄的影片《我不是药神》,将这一民众的深切诉求推至舆论顶峰,“患者自救”所展示的现实悲情与在疾病面前的个体不屈精神,令人动容。也正是在如此强烈的*意民**下,曾经的相关法律条款被重新审视,而药品管理法也迎来了针对性的修正。
此次最大的亮点是“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相当于给代购海外新药以一定程度的豁免,也就是说,像陆勇这样为自治或与病友小范围抱团取暖的人,其代购行为将不会再有法律风险。开的这个口子无疑给不少病患燃起了希望,因为如果按曾经的药品管理法,只要未经国内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都算“假药”,这种药品审批程序上的不足实际上堵住了很多患者的求医求生之路,也直接加重了他们的医疗负担,更让其因为购买海外药物而陷入法律纠纷,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说,都是欠缺人道主义关怀的。
然而,重新界定不等于完全放开。虽然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是假药,同时法律也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如果未经批准进口境外合法药品,仍然有法律风险。之所以如此,也是出于药品管理的严格和审慎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来衡量药品质量,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如今在假药界定上放宽标准,为的是回应民众的关切,但全部放开境外药品进来,显然也不现实,因此对于代购或进口销售境外药,若程序不合法,仍然会面临经济和行政处罚。
“万物皆有裂缝,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人们对代购格列卫的程勇寄予了生之希望,值得欣慰的是,这一希望如今正逐渐照进现实。在管理中凸显人性化,是“生命至上”的应有之义,如今,“假药”概念既已刷新,那么其他环节也应跟上节奏,例如进一步加快境外合法新药的批准流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境外合法新药的“试药”工作,同时支持和刺激国内药企研发新药,提升国内的制药水准等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加速前进,才能给万千患者增添更多的活下去的希望。■本报评论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