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送一方式会计处理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税务处理)

实务中,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买一赠一”是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收入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案例:某玩具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自产玩具,规定以每件15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购买A玩具的顾客可获赠一件B玩具,A玩具正常出厂价格150元/件,B玩具正常出厂价格50元/件,该玩具零售企业A玩具单位成本80元/件,B玩具单位成本20元/件。当期该玩具零售企业销售AB玩具组合100套,收入15000元。

则 A玩具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为:15000×150/(150+50)=11250(元);

B玩具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为:15000×50 /(150+50)= 3750(元)

销售AB玩具组合应确认营业成本为: 100×(80+20)=10000(元)

其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0=5000(元)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元)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确认各项商品的 销售收入 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单独售价的比例来分摊:

分摊到A玩具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A玩具单独售价/(A玩具单独售价+B玩具单独售价)

分摊到B玩具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B玩具单独售价/(A玩具单独售价+B玩具单独售价)

对于 成本 扣除,应按照实际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进行结转就行,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据实扣除即可,没有什么比例分摊之说。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是将主物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属于上述买一赠一情况,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

只开具主物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或只在备注栏填写,则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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