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使得二手闲置物品的处置更加方便——将闲置的物品拍照后,直接“挂”到网上,需求者会进行询问购买从而达成交易。从《商标法》的角度看,被“挂”到网上的二手闲置物品,一般都附着原有的商标,这种方式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是否侵权呢?
案例: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系"SIEMENS"商标权利人。被告厦门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兴锐达公司)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不同型号的印制有"SIEMENS" 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和控制模块等工控商品后,对上述商品经清洗、上光并加贴“SIEMENS" 商标准备再次转售时,被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西门子公司确认,被诉的数字输出模组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控制模块商品为正品旧货翻新商品。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 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西门子公司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兴锐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兴锐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 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 标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没有对商品进行重大改造,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体验,其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就销售假冒"SIEMENS" 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 标签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责任。
西门子公司、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正品旧货进行翻新后转售是否侵犯了原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
首先,根据二手产品具体情况,对其所涉商标问题进行应对,不能搞“一刀切”。
(1)对于功能尚未丧失、未经修理和翻新的二手旧商品,基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如其原有商标保持不变,则再销售和流通的行为并不违反商标法。
所谓“商标权用尽”,通常是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许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那么从市场上合法取得该商品的所有人有权行使自己的物权将该商品进行转卖,对商品的二次销售不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不侵犯商标权”。
(2)对于功能尚未丧失、未经修造的二手产品,如经销者去除原有商标,或者以其他商标替换原有商标并将该商品投入流通,则该行为有可能构成侵犯产品原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将流通过程中产品之原有商标进行改变、更换的行为,业内将其定义为“反向假冒”【注:常见的假冒商标行为是在非正品上冒用正品权利人的商标,而反向假冒行为则是将正品的商标进行更改,从而将正品冒充为其他品牌产品,故而称之为“反向假冒”】,为现行《商标法》所明令禁止,且各地法院也多有判例。
(3)关于对经修造的二手产品去除原产品商标后再销售是否违法问题
对于经修造的二手产品,如经销者对原有商标进行变动,是否构成侵犯该产品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取决于其修造的程度。
二手物品的改造、维修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已变质为其他产品,应当从商业惯例的角度进行判断。二手翻新应以商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为限,例如将三、四辆车拼装成一辆车或者把一件衣服翻新成裤子等就是不符合二手物品要求的,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