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无中文标签食品如何索要赔偿 (网购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

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欲索取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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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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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欲索取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今天

高明法院的法官助理邓婉盈

跟大家谈谈“职业打假人”

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欲索取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进口食品真假难辨,特别是没有中文标识的。于是一些人以打假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专门到商店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然后十倍索赔。这些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无业人员,在听说购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能够获得十倍赔偿的消息后,立刻付诸行动。张某先后到南海、江门等地的商店购买了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要求退货,同时要求商品销售者返还商品价款,并按商品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尝到甜头后,张某于是以“打假”为职业,通过这种方法到处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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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是高明某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商品零售业务。2016年5月,张某在叶先生的公司购买了5罐美国雅培心美力婴儿奶粉,单价为218元,总花费1090元。涉案奶粉均从新西兰进口,外包装印刷字体为英文,未加贴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因此,张某认为叶先生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叶先生的公司退还货款1090元,并赔偿10900元。

案例剖析

到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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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能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理论和实践都有不同认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本案中,张某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进口食品,而是意图索取十倍赔偿而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故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次纠纷中不属于纯粹的消费者。

叶先生的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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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叶先生的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首先需要考虑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那么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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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涉案奶粉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但并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商品标识瑕疵,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张某仅凭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就认为该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奶粉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愿意申请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其次,张某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奶粉,而是意图索取十倍赔偿而获利,因此他不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消费者。

第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是不能要求十倍赔偿的。本案涉案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因此,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张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张某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什么人称之为“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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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一种职业,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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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己牟利。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规范“职业打假”行为,2019年5月,*共中**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将不受理投诉”。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知假购假再投诉的行为将不被支持。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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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提问

2019年9月初,冯先生通过广告了解到轻钢别墅建房。之后他通过客服联系到佛山一家新材料公司。9月7日,冯先生亲自到这家公司了解情况。销售总监杨经理热情地招待冯先生,介绍了轻钢的优点,如果签下地区代理还有优惠。此时的冯先生放松了警惕。在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后,冯先生收到了设计图。但是冯先生发现设计图里有重钢材料,而杨经理则表示不会加价。到10月30日为止,冯先生给对方汇了共计48.2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合同,但冯先生没有详细看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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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12月7日,公司告知冯先生因为有重钢所以要再多加5万元。冯先生觉得难以接受,于是对方邀请冯先生再到公司详谈。这次接待的不是杨经理,而是售后部主管李经理。对方当场表示杨经理有问题公司会处理,但杨经理的承诺不能算数。李经理还说之前签订的是代理合同,48.2万元是建筑材料进货定金,建房需要另外交钱,否则就按合同返还部分的定金。冯先生为了不浪费已交的定金,接受了继续建房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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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接下来冯先生一再对建房要求降低,对方反而不断提升价钱。最后冯先生无法忍受,要求退款。但在2020年1月1日,双方洽谈退款事宜,对方以轻钢材料和绘制设计图纸为由要求分别扣下181800和40400元的定金。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应提前十天采取书面或电子订单形式向甲方下单,但冯先生至今未收到公司任何人向冯先生提出向甲方下单订货的通知。再加上了解到深圳某设计公司在设计图上只收1万元,所以冯先生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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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冯先生认为对方是利用设置合同陷阱,并通过疲劳顾客诈骗金钱的不法公司,计划到法院提出诉讼,希望撤销公司签订的合同,退回所有定金。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20万元,包括废地基投资、误工费、预计建成后的出租收益。请问法院是否支持冯先生的诉求,而这家轻钢建材公司是否构成了诈骗呢?

法院回复

冯先生仅阐述了事发的过程,但未能对双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如何约定、款项支付的名目等具体内容进行说明。根据冯先生阐述,就其关于诉讼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请求撤销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冯先生认为案涉合同应当撤销,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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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要求退回定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首先,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多少应由冯先生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如果冯先生确有损失,对方公司应否承担退还订金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则应审查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及对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过错。

3.关于对方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属诈骗的问题。诈骗属于刑事罪责,如冯先生认为对方存在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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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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