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梧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快件渠道*私走**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陈某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其余4名被告被判处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涉案单位某报关公司被判处罚金4400万元。
经前期侦查掌握,2020年5月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组织警力,在深圳、珠海、中山、汕头、梧州等地组织开展集中抓捕,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一举打掉利用快件渠道*私走**进口境外货物的犯罪团伙2个。


2018年3月至2020年4月,上述*私走**团伙揽收数十家境外转运公司的国际包裹快件,通过低报价格、伪造收件人信息、制作虚假运单、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等违法手段向海关以快件方式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该案涉案物品包括国内个人客户通过线上方式自购、代购或者海淘的大量手表、箱包、化妆品、服装等商品,案值2.27亿元。


“中国反*私走**”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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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南宁海关缉私局
本期编辑:龙敏、黎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