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广告规范 (朋友圈广告注意事项)

微信朋友圈虽然是虚拟的网络空间,但其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不是发布违法广告的 " 法外之地 ",如果发朋友圈介绍分享产品,仍然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生活中,因发布违规广告的广告主被处罚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对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的处罚,却相对较少。虽说王婆卖瓜需要自卖自夸,但宣传也要有度。

近日,相关媒体报道,浙江慈溪观海卫某水果店通过“某客服1号”的微信号朋友圈发布“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广告字样。水果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朋友圈广告禁止投放行业,朋友圈禁止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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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极限词语的使用,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具有诱导性的,有可能被误导进而形成对其他经营者市场平等竞争权益的实际侵害。这样的广告违背了客观规律,抬高了自己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不利于公平竞争。

近些年各种代购、微商等,经常通过个人朋友圈直接发布广告内容,而槽点更多的是“微商广告多是虚假宣传”。2015年9月,“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各类极限词遭禁用,并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新广告法第2条明确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这意味着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个人主体也被纳入了监管的范围。

新《广告法》规定,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即便仅仅是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客观上也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同样受《广告法》的规制,否则一旦转发了违规广告,一样要担责和被处理。

(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