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美乐购公司系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安快递公司是新西兰的一家国际快递和货运物流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美乐购公司的曹某某与平安快递公司的夏某合谋,以国内淘宝、京东网站奶粉等物品价格的6-7折作为申报价格,将国内购买人向新西兰代购商所购买的本应通过行邮渠道进境的奶粉等物品由美乐购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私走**入境,并将快递送达给国内购买人,偷*税逃**款224.910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美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取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224.91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治国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中,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物品分别是*器武**、*药弹**,淫秽物品,*品毒**等物品。
本案中,被告人*私走**的是奶粉等物品,不属于上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类物品,应当属于法条所规定的普通货物、物品。因而,被告人应当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在于,被告人虽然*私走**奶粉,但是并非是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而是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对于此种个人之间的交易,其*私走**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因为本案是C2C交易模式,应以国内奶粉购买人所支付的购买价格(即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不能以美乐购公司所伪造的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奶粉的价格、或以其他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奶粉的报关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但是,由于在日常实践过程中,个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并不向海关直接申报,且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价格变动较大,海关难以掌握个人之间实际交易价格,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海关对于作为个人物品的奶粉统一按每千克200元的价格收取关税。
在此情形下,法院对计核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私走**的货物、物品偷*税逃**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第(四)项,即以涉案奶粉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最低价)为基础计算计税价格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对于C2C交易模式,其计税价格应以国内消费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在上述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以国内市场批发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予以确定。
涉税犯罪研究团队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郭治国律师,某直辖市税务系统工作近十年,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税务领军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