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拾得物、遗失物、埋藏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追回标的物。但受让人通过买卖、拍卖获得的除外。权利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1年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2. 民事法律行为,除斥期间5年,欺诈、胁迫、显示公平1年,重大误解90日。
3.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人可请求法定代理人30日追认,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4.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相对人有权请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5. 抚扶赡、不动产、登记的动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 侵占人侵占之日起1年,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消灭。
7. 异议登记15日,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预告登记90日,债权消灭、能登记之日90日不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8. 聘用物业、使用维修基金,2/3面积、人数决定。筹集维修基金、改、修基础设施,共用部分营利活动,3/4面积、人数决定。
9. 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或性质,按份共有人2/3份额的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全部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10. 最高额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债权确定期间的,设立最高额抵押之日起2年。
11.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5年,行使权利期限1年。
12. 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事由1年,或者经催告合理期间未行使,解除权消灭。恶意履行的,显示公平的,对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13. 债权人无理由拒绝受领,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可申请提存,交付后即提存,债权人可领取提存物,应当在提存之日起5年内提取,不提取的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债务人有权扣除提存费用后,取回标的物。
14. 定金交付后成立定金合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15.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4年。
16. 违约金低,填补性损害赔偿;违约金高,不过分高于,即不高于损失的30%。
17. 买受人接收货物后,发现瑕疵,应当在检验期检验,无检验期及时检验,合理期间或者收到货物2年未通知出卖人,视为质量合格。但,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18.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9. 赠与人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行使。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0. 借期不满1年,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借期超过1年,届满1年支付一次利息,最后一期不满1年,返还时一并支付利息。(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偿付方式同上,即租期不满1年,到期支付租金;租期超过1年,届满1年交一次,最后一次不满1年的,到期支付租金。)
21.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到期的,视为没约定期间,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为保证期间。 履行期间 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债务履行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22. 租赁合同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续订合同的,续订合同最长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3. 租赁6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未使用书面形式,导致无法确定租期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
24. 承租人转租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由之日起6个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5. 出租*欲人**出卖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卖给按份共有人、*亲近**属的除外。通知承租人,承租人15日未明确表示是否购买的,权利消灭。出租物被依法拍卖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6. 租赁到期,继续承租,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定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27. 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女不早于20周
28. 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自情形终止1年内行使撤销权。
29. 离婚冷静期,双方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民政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满30日应当向民政局发放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生命放弃,否则视为不放弃;受遗赠人,知道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声明接受,否则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