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陆某和邓某为赚取高额报酬,携带大量他人身份证和手机卡,流窜多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100多张。近日,卢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肃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因故被肃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据悉,这是发生在酒泉的首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
11月6日下午,一名男子的包在酒泉火车站安检时过不去,铁路公安民警让该男子打开包,结果发现包内装有各家银行的银行卡51张,联通电话卡34张,身份证100张,以及网银U盾、密码支付器、K宝等物品共计41件。
经查,该男子姓陆,云南昭通人。铁路公安民警随后将陆某和其女友邓某移交肃州公安分局。据陆某和邓某交代,两人从今年9月份开始给一个姓李的男子打工。李某给两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让他们分头到各银行办理银行卡,并许诺给他们每月4000元至6000元的工资,外加提成等。陆某和邓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拿着李某提供的身份证和手机卡,在陕西西安、榆林及甘肃庆阳等地办了几十张银行卡。
11月2日,陆某和邓某坐火车到敦煌后,继续分头持他人身份证和手机卡在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10余张。4日,两人从敦煌坐汽车到酒泉,继续分头到各银行网点,持他人身份证及手机卡办理银行卡30余张,两人所办银行卡全部由陆某保管。
为了蒙混过关,陆某所持身份证均为男性,邓某所持身份证均为女性。当银行工作人员问他们身份证是否本人证件时,两人都回答是本人证件。由于有的银行审查严,看他们所持身份证上照片与本人不像,便不给办理。而有的银行审查不严,两人能顺利过关,拿到银行卡。
11月6日上午,李某打电话向陆某和邓某询问了办银行卡的情况后,让他们回去。于是,陆某和邓某买了火车票准备回西安。孰料,却在安检时露了馅。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另据《刑法》规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情节相对较轻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办案人员提醒,办理银行卡最好拿本人的身份证件,同时也不要轻易用自己的身份证给别人办银行卡,否则容易引出麻烦。
本报记者马学全 通讯员陈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