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流行一种立竿见影的避税手段—“自然人*开代**”发票,并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开代**人的个税,综合税负在0-1.5%。
正常业务规范*开代**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开代**,导致了自然人*开代**发票税收风险不断。
风险提醒一:不能随意选择*开代**地点
自然人*开代**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开代**,应注意*开代**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开代**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提醒二:*开代**应有真实业务对应
自然人*开代**必须要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开代**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风险提醒三:税收洼地被清查
自然人*开代**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开代**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非法外之地,过热的地方自然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目前税务局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税逃**款的行为,税务局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风险提醒四:税局对*开代**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
自然人*开代**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开代**金额税务风险也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开代**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2021年11月1日正式启用。调整自然人*开代**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票开**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票开**金额、风险(阻断、提醒)控制,自然人申请*开代**时根据*票开**情况,弹出相应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风险提醒五:关注转变收入性质*税偷**风险
自然人*开代**不要随意变名*开代**,应真实业务真实再现。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风险提醒六:找非业务主体*开代**发票属于虚开
自然人*开代**应注意*开代**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开代**,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开代**,这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醒七:*开代**主体是否具备提供对应服务能力
自然人*开代**,应注意*开代**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风险提醒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开代**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开代**发票的,在*开代**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开代**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开代**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风险提醒九:应注意三流一致
自然人*开代**,应注意只*开代**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一般会要求查账,所以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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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自然人*开代**发票且核定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4.《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开代**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一、*开代**发票的概念界定。*开代**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二、申请*开代**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开代**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代**普通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代**发票。申请*开代**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代**普通发票。自然人*开代**需要的资料:(1)购买方的*票开**信息;(2)*开代**人的身份信息;(3)*开代**金额;(4)*开代**品目;(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6.《税务机关*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代**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开代**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