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优惠打插边球虚开?移动支付有迹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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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前不久,税务人员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主要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比没有增加,生产所耗电量无明显变化,而服装销售收入却同比增长了30%,且企业4.2%的税负水平,较同行业明显偏高。

考虑到作为民政福利企业,A公司安置残疾职工享受全额退税的优惠,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可能存在异常。经约谈得知,A公司仅有部分受托加工业务,并无购销贸易,销售价格波动不大。

税务人员调取了A公司银行账户,发现有3笔收取B公司的货款,直接转给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又转给另一收款人张某。资金流向是:B公司→A公司→李某→张某。资金轨迹显示,A公司3次*票开**给B公司,收取货款1950924.8元;李某从A公司取款后,转给张某1950880元,两笔金额相差44.8元。

原来,张某接了3笔B公司的服装加工业务,让当地居民缝制。由于张某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委托A公司李某*票开**,李某因享受福利企业退税优惠,便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双方约定按16%的“税点”结算*票开**手续费。这样,A公司开了3次发票,张某也3次如约付了“税点”。张某取得发票后交给B公司,B公司将货款打到A公司,A公司的李某取款后又同步转给了张某,张某收款后就不用再转款了。

最终,税务机关对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没收了李某的违法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出协查函,追缴B公司所抵扣的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销售收入突增,进销不匹配,往往是引起税局关注的重点。A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比没有增加,生产所耗电量无明显变化,服装销售收入却同比增长了30%,而正常来看,销售情况波动并不大,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在稽查过程种,税负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主要是从横向行业税负(与同行业对比)及纵向(企业自己与往年税负比对)两方面进行比对,该企业4.2%的税负水平,较同行业明显偏高,极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嫌疑。

【政策点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安置残疾职工享受全额退税的优惠给民政福利企业带来了利好,但相关企业应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充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切勿在税收优惠与违法的边缘试探,否则很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从而得不偿失。

企业还应加强发票风险防范能力,不仅要充分了解虚开发票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也要主动规避,切勿铤而走险。另外,企业也要加强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管理,大数据下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合作让企业的资金流向几近透明,任何异常情况都将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