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项所指分包合同既包括分包合同,也包括分包合同备案表。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或劳务单位施工并与其签订的合同。
除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发包人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指定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发包人指定分包合同多数情况下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但也存在部分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三方签订合同的情形。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的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均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合同不进行备案。
分包合同备案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用于登记备查各项目工程分包合同的制式表格。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要求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登记。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0条第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进行专业施工发包的应办理开工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本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索赔用途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3.5项规定:“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99版合同》第8.3款规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38.6项规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13版合同》第3.5.2项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总承包人与其分包人就工程质量连带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并非由其施工为由主张免除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当分包人施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总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后通常依据其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分包人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前述规定均禁止发包人指定分包。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指定分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指定分包合同可作为总承包人质量缺陷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依据。因总承包人承担工程管理责任,工中对指定分包工程亦进行监督管理,指定分包合同经常被总承包人用于索赔总包服务费。
因各地关于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不同,合同备案表中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中一般包括工程主体、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金额等内容。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可以成为总承包人提起工期及费用索赔的辅助证据,也可以成为专业分包人索赔工程价款的辅助证据。劳务分包合同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能要求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中通常包括合同工期、拟安排人员数量等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可以成为施工单位索赔工期及费用的辅助证据,也可以成为劳务单位索赔工程价款的辅助证据。
索赔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1年11月1日,A公司就某住宅楼工程进行招标,B公司投标并于2012年3月12日中标,双方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承包范围为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及通风工程。双方约定,B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A公司于收到后60日内开始核对,双方计划在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价款的核对,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10日内,A公司向B公司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A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指定B公司将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C公司施工,B公司与C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装修合同》。2013年8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
2013年6月28日至8月15日,工程所在地出现5次连续三天以上降雨情况,窗台大面积渗水,室内墙面因被雨水浸泡出现起皮脱落现象。B公司对前述质量缺陷工程进行修复,并在申报的工程结算价款中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双方无法就缺陷工程维修费用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
A公司辩称,B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应尽之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其应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确保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不同意支付维修费用。
B公司认为,门窗系A公司指定分包工程,窗台渗漏系A公司指定分包单位C公司打胶不严、发泡不密实所致,B公司为维修C公司施工缺陷工程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A公司支付。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因窗台渗漏与C公司打胶不严、泡不密实有密切关系,A公司作为C公司指定分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A公司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义务,B公司未及时发现C公司施工质量缺陷并要求整改,B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此,B公司维修费用应由A公司与B公司按过错责任承担。
律师点评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当分包人施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为避免就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同时也为方便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尽量避免指定分包人,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尤其是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难以对指定分包人进行有效监管为减轻或免除己方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需注意收集发包人指定分包的证据材料,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主张免除或减轻质量责任或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因发包人指定分包产生损失的,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
节选自 袁华之 著作《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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