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试直博生疑论文抄袭?*文代论写**?代写产业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免试直博生疑论文抄袭?据新闻报道,四川大学一研究生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文称,自己2019年发表在《Chemnanomat》的英文论文被人翻译抄袭,且涉嫌抄袭论文的南开大学学生,目前已被北京大学物理学院拟录取为免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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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称已将举报材料呈交至教育部,也抄送给了北京大学和南开大学的校领导。

涉嫌抄袭论文的学生称,他联系了论文辅导机构,但对方“完全没有告诉我这篇论文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自己还花了几千元的版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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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论文应当是通过自己实验和实际研究得出数据,新闻中该学生的这一番话让我们看到了名为“论文辅导”,可能实为“*文代论写**”的学术不端现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通过将外文论文翻译成中文发表,或许该问题已经大量存在,只不过暂时没有大范围暴露出来。

作为学生、科研工作者,大家心里明知,即便代写的论文没有抄袭问题,买卖论文、代写论文也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若购买他人代写的论文还存在抄袭问题,那还意味着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代写”产业链

学术不端行为的灰色产业链仍在学生、学者们之中渗透,甚至渗透到了我国的高等学府。

甚至还有以代写代*论发**文为由实施诈骗的活动,诈骗人员收取代写费用后消失,或采取制作假的录稿通知书、发假刊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被诈骗的人因代写论文本就不光彩,也极可能不会进行报案追究。

代写论文产业链能够肆意发展,在我看来还是在于打击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于提供代写服务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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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约束办法其实不少,如我国2013年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20年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等,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这些更倾向于对学生、学者们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详细处理措施,对于美其名曰“论文辅导机构”,实则是抽成收费极高的代写中介机构,反而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三、建议

制止学术不端行为,靠学生、学者们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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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论文是成果展示环节,尤其是毕业学位论文的展示,其实相当于中考、高考的性质,是我们一个学习阶段的成果的展现。

代写论文扰乱了正常的学风,甚至扰乱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氛围。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类比考试作弊的恶劣影响。

现今,组织作弊、替考都构成刑事犯罪,严重的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笔者也建议入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能够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入刑,量刑幅度参照以上刑罚条款,或许可以对各方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