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经为买车付过“金融服务费”吗?之前,西安市梅赛德斯-奔驰车主在维权事件中,西安市女店主质疑4S店在“金融服务收费”方面的欺诈行为。扬子晚报记者发现,此举引发了蝴蝶效应,“1成首付买车”、“新车首付3000元”等多个阶段性的金融购车模式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退款问题、平台消费欺诈等成投诉焦点
近年来,“1成首付买车”、“新车首付3000元”等广告铺天盖地。阶段性金融购车模式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实质上是“租、购、分期付款”的方式。用户以1成首付的形式租赁1年,在此期间汽车的所有权返回到平台,一年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申请最多36个月的分期付款,返回汽车,或者继续租赁汽车。这叫做“新车零售”。
根据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投诉平台"电子商务消费者纠纷调解平台"用户投诉,到目前为止,总共有数十辆新车零售用户投诉,其中包括优信、瓜子和某弹等多个平台。热点问题集中在退款问题、平台消费欺诈、车辆质量问题、平台价格高于4S店等方面。
"李旻"是经济、社会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一个特别研究员,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他认为,汽车分阶段的金融平台通过将汽车打包成汽车金融产品,打破了在线和离线消费场景之间的界限,基本上是一家以汽车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公司。与传统的汽车抵押*款贷**相比,汽车融资租赁具有更多的优势。其前期投资较低,能有效刺激消费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综合服务。
“以租代购”需注意违约风险
通过"租购、分期付款",新的汽车金融租赁零售模式。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以租代购并不违法,但很多平台事先没有明确或含糊其辞,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一直是商业合同关系,也不知道第一年其实是租赁关系是个*局骗**。
高兴发律师建议消费者注意下列“1成首付购车”的风险:首先,在车辆转移之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这些风险的权利。第二,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货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融资租赁使用目的的,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租赁物选择的除外。因此,在用户自主选择购买汽车的情况下,如果汽车存在缺陷,用户就不能主张减租。
综上所述,在使用“1成首付购车”模式时,建议用户注意相关违约风险,明确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接,同时明确平台对车辆缺陷的担保责任。
李旻律师建议,当消费者选择这种购买汽车的方式时,他们应该尽力选择一个平台来提供线下汽车购买体验和服务。并且要选择上私户的平台,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相关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接人员对不理解的专业条款或有疑问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解释,降低购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