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测验 (民法测试题及解析)

民法典答题小测试,积水成渊全文

题目一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小王系甲公司新录用的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承诺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构成无权代理,该行为经甲公司追认后,方能对甲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如甲公司不追认,则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则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故B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可知,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法院应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适用,故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参考答案为A。

题目二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6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据此可知,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或准民事法律行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至于事实行为等是不能适用代理的,同样,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可能适用代理(比如抛弃、遗嘱等)。

A项中,乙购买3套名牌饮具,其中1套为甲所购,未向销售者表明代购事实,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按照《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间接代理是被允许的,也属于代理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中,乙明确告知销售员是为朋友买茶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故B项正确,当选。

C项属于指定代理,也是广义上委托代理的一种,指定人是法院,法院依法有权指定代理人充当某些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故C项正确,当选。

D项中甲只是介绍,并未代乙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如是,则属于代理行为),而是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可见不属于代理行为,就其性质有可能属于广义上的经纪业务行为,也有可能属于居间业务行为。此外,从形式上也可以看出此行为不是代理——代理情形下,合同的签约人是两方而不是三方。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参考答案为ABC。

你答对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