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市舶制度始于唐而盛于宋,历经唐、宋、元、明四个朝代千余年的时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宋代在唐代的基础上,“制度渐见完备”。而且由于宋代“积贫积弱”的特殊国情使得这项制度在宋代占据着重要的经济地位。另外,由于宋朝政府始终没有恢复唐朝时的疆域,致使陆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受限,于是宋代转而趋向于海外贸易,于是在繁荣的海事贸易活动中,一套完善的市舶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市舶司为宋朝政府经营海外贸易的主要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海上对外贸易,自唐*开代**始,中国政府便在各处海港设立专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唐玄宗开元年间,唐朝政府开始在广州设立市舶使,这个职位一般由宦官担任,这是市舶司的前身。到了宋代,市舶使便被市舶司所取代,元、明两代沿用其名。市舶司相当于现代的海关。

开宝四年宋朝始设市舶司
宋代市舶制度创立于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开宝四年,宋朝平灭南汉政权,占领广州,此后不久便于广州设立了宋代第一个市舶机构——广州市舶司,“(开宝四年六月)壬申,初置市舶司于广州,以知州潘美、尹崇珂并兼使,通判谢处玭兼判官。”(《长编》)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宋廷又陆续于杭州、明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咸平二年九月庚子,令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听蕃官从便。”(《文献通考》)
此后,有宋一代,市舶司的数量和管理部门迭经演变,但管理体系日趋完善,政府对于该机构的把控也越来越强化,市舶收入也在宋朝财政收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市舶司是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相当于现代的海关
市舶司作为海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其下尚有市舶务作为下级办事机构,市舶司(务)的职责主要有:根据货商申报的货物﹑船员及目的地﹐颁给公凭(公据、公验)﹐也就是出海许可证;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也就是实物形式的市舶税;而所抽货物还要解赴都城,这叫做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这叫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如此才允许运销各地。
除此之外,市舶司还有一些其他职能,如派人上船“点检”﹐以防私自夹带*器武**、女口、逃亡军人等;主持祈风祭海等等。
市舶司官制的演变反映了宋廷对海外贸易的控制逐渐强化
宋代市舶官制多变,总共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旧制虽有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司不复预矣;后尽置提举官,至 大观元 年复置”(章如愚《山堂群书孝索》)。由此可见,宋朝市舶宫制大致经历了“州郡兼领”、“转运司兼提举”、“专置提举”三个时期。从地方政府监管,到漕司兼任,再到最终设立专门的市舶司提举官,宋政府对市舶司的管控一步步加强,由此也反映了市舶司乃至海外贸易在宋朝的地位越发重要。
一、“州郡兼领”阶段——宋朝立国之初(960年)到元丰三年(1080年)
自唐朝末年以来,皇室衰微,地方藩镇势力坐大,对外贸易的管辖权也被藩镇掌控,如广州市舶使便多“以帅臣领之”。由此,市舶司由“帅臣兼领”渐成定制。到了五代十国时期,天下纷争,诸侯林立,市舶贸易也完全被东南沿海的割据政权所控制。

宋代因为陆上丝绸之路的蔽塞导致海上贸易活动日益繁荣
宋朝统一全国后,承唐末、五代旧制,在市舶贸易方面继续实行“州郡兼领”制度。开宝四年(971年),宋军攻占广州,宋太祖即“命同知广州潘美、尹崇珂并充市舶使,以驾部员外郎通判广州谢处玭兼市舶判官”(《宋会要辑稿》)。市舶司的最高长官称为市舶使,这段时期市舶使多由地方知州兼任。
另外,宋代虽然承袭了唐末、五代的市舶旧官制,但也是有所改革的,如除了“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外,还命“转运使司掌其事”。(《宋会要辑稿》)转运使司又称漕司,担负着替皇帝监督州郡、将地方财赋转运朝廷的重任。也就是从此时开始,转运使兼掌市舶事务的局面已初见端倪。
二、漕司兼任时期——元丰三年(1080年)到崇宁初(1102年)
到了北宋中期,藩镇割据的威胁已不复存在,但是“积贫积弱”的国情却代之困扰着大宋朝廷。为了扭转统治危机,宋朝统治集团实施了以“理财富国”为中心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以“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王文公文集》)为变法的指导思想,从创立法规和改革官制两方面入手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

《市舶法》的颁布促进了市舶制度的完善
基于此,元丰三年(1080年),宋廷颁布了《市舶法》,主要内容包括海舶出入港口的管理、抽解禁榷的执行以及市舶官员的奖惩等规定。另外,还明文罢除市舶“州郡兼领”制,而改以漕司兼提举市舶,市舶司的最高长官开始改称“提举市舶司”,“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构栏,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宋会要辑稿》)。
作为一种趋向于专职管理制度的过渡形态,漕司兼任制是宋代市舶官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从此时开始,市舶司不再归地方兼管,而是在漕司的主持下,直接听命于中央,由此也加强了宋廷对于市舶司的掌控,标志着市舶司开始形成一套独立的、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化的专职管理体系。
三、“专置提举”阶段——崇宁初年(1102年)到南宋末年(1279年)
北宋末年,统治阶级开始日益腐化,尤其是宋徽宗时期,更是骄奢淫逸,欲壑难填,他为了方便自己大肆挥霍,任用蔡京等奸臣执政,利用各种渠道大肆搜刮钱财。

宋徽宗
市舶司作为一个获利巨大的重要单位自然是宋徽宗等人的重要目标。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搜刮掠夺,宋徽宗、蔡京等人打着“绍述”宋神宗变法的旗号,在元丰之制的基础上继续对市舶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专置提举”来加强对市舶司的控制,也就是由朝廷派专人对市舶司进行专职专管。从此,市舶司成为了实际上的中央派出单位,遂有“朝廷之外府”的称呼。专置提举的设立标志着封建政权对市舶贸易管理专门化、正规化的基本完成。
市舶司的抽解、禁榷、博买三大经济职能决定了市舶制度在宋代占据着重要的经济地位
市舶司作为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对海外进出口货物实行抽解、禁榷、博买,这是市舶司的三大主要经济职能。有宋一代,这三大职能不断演变,对于宋朝的财政收入和海外贸易的发展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市舶司对进口货物征收实物税名之为抽解
抽解实际上就是市舶司对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实物税,按照贩到船货的一定比例抽收,所以也叫“抽买”。抽解之法在宋代中前期的执行过程中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弊端很多。如抽解的比例没有定数,宋初时是“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其价值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宋会要辑稿》),也就是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收取关税。而到了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又“始立抽解二分”(《文献通考》),这时又变成了十分之二的关税。
元丰三年颁布的《市舶法》开始纠正抽解法中存在的弊端,如规定“抽解法有定数”(《宋会要辑稿》),不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关税税率,还通过将舶货分成粗细两类,分别征以不同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商受到的盘剥。另外,《市舶法》颁布之后,关税税率也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从太宗朝的“抽解二分”到真宗、仁宗时的“十算其一”,最后到神宗时降为十五取一,降幅明显,税率的降低大大促进了海上贸易的繁荣。

由于统治阶级的奢靡,使得宋代财政不得不倚重于海外贸易
然而这一局面到了宋徽宗时又趋于败坏,因为政治腐败,统治阶级挥霍无度,财政危机日益明显,所以更加倚重海外贸易。为了搜敛钱财,不惜提升关税税率,恢复了熙宁以前的“十取其一”的抽解制度,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也不利于海外贸易的发展。
禁榷就是禁止舶货私人买卖,而由官方垄断经营,规定“非出官库者,不得私相交易”。宋初为了禁止官僚经商之风,重建中央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权,所以实行“全面禁榷制”。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诏“自今禁买广南、占城、三佛齐、大食国、交州、泉州、两浙及诸蕃国所出香药,犀牙”(《宋会要辑稿》)。

全面禁榷影响到了京师的民生
虽然全面禁榷对于中央控制对外贸易、禁绝官僚经商之风起到了明显作用,但是弊端也非常多。如导致民间*私走**活动日益增多;京师的舶货库存也因为销售困难,有积压溢满之患,另一面却是“京师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宋会要辑稿》),如此大大了影响民生,导致百姓的强烈不满。
于是“全面禁榷制”最终被“部分禁榷制”所替代。部分禁榷制从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开始实行,所谓部分禁榷就是将进口舶货分成两大类:一类为禁榷物,基本上都是有较大价值的货物如香料等,还是由国家收购经营,专买专卖;另一类就是“放通行药物”,也就是非禁榷物,这部分货物是允许民间经营交易的。

部分禁榷制对于恢复民间贩运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部分禁榷制对于恢复民间贩运活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如官方对禁榷物的收购价很低,又多用滞销的库存货物进行抵扣,海商无利可图之下转而贩运“放通行药物”,这就影响了禁榷物的进口以及政府的市舶营收。因此,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博买制又产生了。
博买又称和买、榷买,意思是国家对舶来商品的强制性收购。即对禁榷物之外的“放通行药物”规定一定的比例由官方收购,“官市之余,听市货于民”(《宋会要辑稿》),所以也称为“分成和买制”。
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政府在京师设置榷易务,市舶司通过这个机构对于已经征收过关税的货物进行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性购买,然后加价出售,牟取暴利。另外,政府博买的基本上都是利润最高、国内需求量较大的货物,比如香料就是最大宗的舶货,也因此,市舶司每“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待容令私卖”(《宋会要辑稿》)。

香料在宋代民间需求量比较大
虽然统治者通过博买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但是由于官方博买的价格很低,且多以官库积压滞销的货物支付,在折价时还要多方克扣,这对于市舶贸易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到了南宋时期,博买比例越来越高,有的舶货竟至六分,博买时“官司择其精者,售以低价”(《宋会要辑稿》)。事实上,博买制已经成了一种经济掠夺的手段和变相的苛捐杂税。“故客旅宁冒犯法禁透漏”(罗睿《宝庆四明志》),也不愿意再到市舶司博买。
结语:综上所言,宋代市舶制度作为一种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不仅影响着宋朝的财政收入,也在宋代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海上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这都是宋代积贫积弱的特殊国情下导致的。另外,其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甚至最终成为统治阶级搜刮盘剥人民的一种手段。
参考文献:《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宝庆四明志》、《山堂群书孝索》、《王文公文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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