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再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加以规范
《中国科技投资》李晓娜 龙敏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教程》(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教程》),旨在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途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
《非现场监管教程》显示,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教程》对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信用风险管理趋严
本次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教程》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类处置工作已阶段性完成,具备了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条件。
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处理,及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教程》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其他监管手段,认真核实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重点核查租赁物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融资、不良资产是否如实反映、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是否超标等情况。
从部分数据看,一些公司的债务已在融资租赁行业出现信用风险。自今年的1月11日开始,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城投”)接连发布多份公告,披露其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情况。公告显示,韩城城投未按期偿还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850万元租金,与中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债务逾期4899.74万元。此外,韩城城投因未按照执行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租金逾期3983万元。
而从头部的三家综合性租赁公司看,它们的不良率近年来均呈上升趋势。2018-2020年及2021年3月末,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良率分别为0.98%、1.10%、1.15%和1.25%;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良率分别为0.89%、1.10%、1.24%、1.38%;2018-2020年及2021年9月末,海通恒信(1905.HK)不良率分别为0.94%、1.08%、1.10%和1.07%,三家公司不良率均有上升。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信用风险,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一个类别,在国内很容易被用于对严格监管行业企业进行另类信贷放款或进行超高杠杆融资,从而将风险广泛分散,甚至让无法识别风险的投资者加入。”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亦告诉《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存在租赁物的合规性、融资租赁程序的合规性与租后监管等方面的信用风险,同时还存在公司资本金不足、杠杆率过高以及资金错配、现金流管控不够而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非现场监管教程》提出,在风险监测和评估上,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等。
在监管措施方面,《非现场监管教程》明确,各地方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通报、开展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升风险能力的措施,沈萌说道:“融资租赁企业应回归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加强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结构的优化,保证融资租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随着融资监管细则的落地,以及在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升内控能力与合规性管理水平,同时需要作好企业流动性管理,从可识别、可测、可控、可对冲、可承受的角度与维度风险控制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柏文喜表示。
行业发展前景不明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频出,主要包括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政策,以及推动重点区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政策。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提到: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做好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特殊目的公司(SPV)外债额度申请、备案、登记工作。配合国家出台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工作,推动政策惠及相关租赁企业。
福建省亦印发《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5项经营规则,并列举了“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8条业务负面清单。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教程》对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2021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也包括在内。
此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亦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同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对于已经存在异地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能否跨省展业受到行业高度关注。2月10日,中国融资租赁(西湖)论坛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展望指数2021年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指数报告》)提到,行业监管趋严,跨区域经营限制规定对租赁公司发展形成挑战。
除此之外,《指数报告》指出融资租赁行业仍面临的两个问题:其一是中央持续加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控,融资租赁需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另外,较多租赁公司发展方向不清,产业研究不够深入。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未来的转型方向,沈萌补充道:“国内金融机构大多是依赖牌照红利发展,缺乏对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因此在风控等方面更容易向收益部分妥协,导致风险累积及不恰当转嫁,而融资租赁在成熟市场是一种盘活基础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的业务,对于目前国内庞大的存量资产市场有很大发展空间。”
柏文喜进一步指出:“在租赁行业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项目收益下降,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需要聚焦公司的优势行业和优势业务,塑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比较优势,以此来调整公司的业务转型与发展方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现场监管教程》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非现场监管教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