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购 (母亲为儿子代购救命药被认定贩毒)

患者母亲违法代购构成犯罪

据网上报道,一位女性李某的儿子被诊断患有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简称EIMFS),试过多种药物都没有明显效果,有医生介绍了氯巴占,但该药没有获得治疗该病的许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在国内通过正规渠道无法购买,李某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那里购买。

后来,代购者“铁马冰河”请李某和其他3名患儿母亲她们提供地址,帮助其接收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并告知她们如何应对海关查处;为了以后更方便向“铁马冰河”购买药品为儿子治疗,明知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仍帮助收取包裹并转寄给“铁马冰河”。之后,警方以“涉嫌*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检方认为,她们构成“*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但以“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形式符合犯罪要件,实质上不构成犯罪

2015年5月出台的《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七)非法贩卖*醉药麻**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规定:“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100种*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洛因海**。

违规地从海外代收这种精神药品,从形式上看,符合刑法中“*私走**贩毒”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和3名患儿母亲因帮助接收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成立共犯无可厚非。然而,但该案中检察院对于她们构成“*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的认定显然过于背离公众的基本认识。无论如何,人们都无法在为方便孩子治病帮助接受氯巴占的患者母亲与*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犯的形象之间,建立起任何想象中的勾联。

笔者认为,不可否认,刑法规范设置可能确存在一些问题,但之所以发生“情法”的冲突,很大程度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法益性质认知上发生了偏差。*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为抽象危险犯,是个人法益的身体健康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将集体法益的*品毒**管理秩序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传统理论将显然是采取集体法益的*品毒**管理秩序的立场,从而在刑事不法认定中偏离了个人法益身体健康这一核心。李某和3名患儿母亲案,就是由于这种潜在的法益观,而将对人身健康无害的的行为仅因违反了前置性*品毒**管理制度便纳入刑事视野。

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应当以人的利益为基础和目标,国家对*品毒**的管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亦即,对*品毒**进行管制只是手段,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法律的正义价值也要求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通过要求具有极低的、可资经验判断的危险, 以此限制刑法的无限扩张,弥补正义和*权人**保障的缺失,处罚完全无危险性的行为,显然缺乏正当性。因此,对于*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而言,纯粹按照形式规定予以定罪处刑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有失公允。李某代购的氯巴占行为不仅无损于个体的生命健康法益,反而对患者有益。基于法益的实质分析李某和3名患者母亲的的帮助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