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骗**诈骗 300 万买彩票中 1450 万,被全额追回赃款 1250 余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我想题目想问的并不是诈骗罪如何量刑,而是彩票奖金是否可以认定为“赃款”,以及警方是否有权对彩票奖金进行冻结或罚没。
先说结论:1.奖金并不是赃款;2.办案机关有权对奖金进行冻结,无权处置。
其实“赃款”或“赃物”实际上是一个比较通俗的用法,其概念在《刑法》中的概念阐述是这样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即赃款,本案中应不涉及赃物)即从被害人手中骗取的300余万元现金,而新闻标题中的“被全额追回赃款 1250 余万”的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因为除了300万的实际违法所得属于赃款外,其使用赃款购买彩票所赢得的奖金并不能视为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赃款),而属于违法所得财产的孳息,可以理解为赃款所产生的一种收益。
孳息本来是民法范畴的概念,英文是Fruit。顾名思义,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果实)。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本案中购买彩票所获得的奖金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定孳息——射幸孳息。
“射幸”其实最早出现在一个谚语中,《三国志·蜀志·谯周传》:“谚曰:‘射幸数跌,不如审发。’是故智者不为小利移目,不为意似改步。”意思就是,侥幸求利而多次失败﹐不如审慎从事而一举成功。成功者要专注,不能为外部的蝇头小利扰乱了意志和既定方案。这里的“射幸”体现了侥幸的意思,我一直很喜欢一个直白的字面解释:射中幸运。
在法律范畴的射幸行为中,如保险、赌博,其中赌博违反了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而保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一部分射幸行为因有害于一般秩序而应无效,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巨奖销售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所以我们购买正规彩票的行为属于一种合法的射幸行为,因这种行为所获得的孳息就叫做射幸孳息。
而孳息能否计算为违法所得,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原物为犯罪对象,孳息非犯罪对象的,孳息不计算为违法所得,但孳息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二是原物及孳息均为犯罪对象的,原物及孳息均应计入违法所得;三是仅以孳息作为犯罪对象的,原物不计算为违法所得,仅以孳息认定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诈骗)时,并不可能考虑到这300万元的孳息问题,这笔钱也并没有产生任何孳息,当钱到手后,犯罪既遂,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所以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被害人的财产——300万元人民币。
所以这里的孳息不能视为违法所得——赃款。
那么既然这一千多万奖金不属于赃款,办案机关有权对这笔钱进行冻结及处置吗?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这里的“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完全有权利对奖金进行冻结。
但是冻结之后的处置,并不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而是由法院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禁品违**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可以看出,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孳息,自己是无权处置的,应当随案移送至检察院及法院,最终由审判法院来执行。
那么孳息到底能不能执行?执行给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从刑事判决书来看,犯罪数额,一般是指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构成某种刑事犯罪的认定数额,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据以定罪的数额。而追缴数额,通常来说不仅包括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还包括通过该赃款而所非法获得的利润或收益。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一般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名下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罚金,相较于没收财产,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财产刑,亦是针对犯罪分子个人名下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
因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财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由该赃款赃物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利润或其他孳息。对于这部分财产,一般会通过刑事判决予以全部追缴。二是个人合法财产,这部分财产将用于执行被告人所被判处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性刑罚。
根据题目描述,本案已经宣判,量刑为10年,那么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10年刑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还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所以本案中追缴的1300余万元,除退还给被害人的300余万元外,剩余金额都应当作为罚金或没收财产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