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酒店加价
网购车厘子缺斤少两
商家私自延长发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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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今年1月9日—13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 第二十四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 ,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帆、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仕兵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一:网购车厘子净含量1kg,实际只有735g。商家有注明2斤发货1.5斤,但内容不显眼字体特别小,而且商品参数写着1kg,标题也是“整箱2斤”。这算不算文字游戏?是否属于消费欺诈?
杨帆律师:消费欺诈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而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3.被欺诈人基于欺诈的行为陷入错误的认知;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知做出了错误的行为。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消费欺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若商家确存在隐瞒商品数量信息的客观事实,若消费者认为车厘子商家行为足以对自己产生误导,且达到致使一般消费者陷入误导的程度,无需车厘子商家对自己的过错举证,即可认定车厘子商家存在消费欺诈。
若商家行为不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且未达到致使一般消费者陷入误导的程度,则车厘子商家不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
问题二:二手交易平台看中一款相机并通过微信交易,收到货发现有质量问题,联系卖家迟迟不处理。这种情况可以维权吗?
杨帆律师:可以维权。首先判断卖方是否为经营者 ,从两个方面去判断,第一是卖方从事这样的行为是零星的、一次性的,还是客观上具有持续性售卖的行为;第二是卖方是否有想盈利的主观意图。
若收集的证据倾向显示 卖方为经营者 ,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如卖方拒绝,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委组织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若收集的证据倾向显示 卖方为非经营者 ,则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如卖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题三:网购APP上买了一件衣服,下单显示5天内发货,结果5天后迟迟不发货,商家私自改成“10天内发货”。请问商家单方面延长发货时间合理吗?
杨帆律师: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商家擅自将发货时间由5天修改为10天,单方面违反买卖双方的承诺及约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范。
若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商家主张损失赔偿。 也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要求商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给自己退货、减少价款或履行其他协商一致的处理方式。
若商家不愿意协商解决或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要求介入解决;若仍不能处理,可以向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消委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问题四:元旦节前定好的酒店,结果元旦假期到店被要求加价200元,说是节假日价格和平时不一样。不然无法安排房间,如何维权?
邓仕兵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酒店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发布的提供酒店服务的信息具体、金额确定并未明确告知节假日加价, 消费者根据该酒店服务的信息选择酒店,提交订单显示成功,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成立酒店服务合同, 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如果酒店经营者要求加价200元,只要消费者不同意,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主张酒店经营者退还已经支付的酒店服务费并赔偿消费者因解除合同另外选择酒店增加支出的损失;如果已经入住也可主张返还200元及增加支出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应保存酒店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发布的酒店服务信息、提交订单显示成功的记录、支付酒店服务费的记录,以及要求加价200元的记录(含录音、录像)等证据,通过上述方式维权。
问题五:商家说运输途中水果蔬菜因水分流失导致分量不足是正常现象,所以不承担责任。请问合理吗?
邓仕兵律师:商家作为水果蔬菜提供方,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重量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水果蔬菜在快递配送过程中有水分蒸发现象,到消费者手里少点重量是正常的, 但商家应在称重装箱时测算损失重量,适当多装点,为消费者提供足量的水果蔬菜。 若消费者有充足证据证明短斤缺两是商家故意而为,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