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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送亲朋好友可屯货文案,请将此文转给身边没买房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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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都知道一些国外的商品比国内便宜不少,比如化妆品、手表、服装等。有些人就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专门来往于国内和国外,为有需求的人代购国外商品。但是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处在犯罪边缘,一不小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听我们的检察官来给您说道说道!

来看一看真实的案例

姜某甲与傅某在淘宝网注册开办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网店,共同销售化妆品。在网店经营期间,姜某甲多次利用带旅行团出境的机会,从境外采购化妆品,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期间两次从境外采购化妆品,同样采用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随身携带的方式入境,用于网店销售。后来在一次海关检查时被发现,姜某甲被当场抓获,傅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最终,法院以姜某甲和傅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那这两人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私走**罪呢?当然准确的说是*私走**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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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因而如果所携带物品具有牟利性,无论其价值多少,都是需要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相应税率纳税。而姜某甲和傅某两人购买的化妆品是用于销售,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一定的贸易关税,但其却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私走**各类化妆品,偷逃关税数额较大。

那如果我携带自用的物品超过5000元,或者代购东西卖给别人,然后都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那是不是就构成*私走**罪了?那当然不会,只有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多次因*私走**行为被行政处罚才会构成*私走**罪。

《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是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所以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一般都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提醒各位,行政处罚不仅会没收所携带物品,还可能罚款。因此各位出国购物游玩回来,请如实申报所携带的物品,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制作 | 市中区院

济南市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