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造成车辆损坏怎么定责 (车停小区被人故意损物业该担责吗)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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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为了缓解停车位紧张问题,不少小区都配备了“升降式”机械车位。但是,由于物业对机械车位的管理不当、或是因停车操作不当,造成人员、车辆损失,由此引发的争议与纠纷也随之而来,责任该如何承担?下面这起案件的判决或许对您有启发。

停车不当导致损失法律责任,车停在车位被划物业有什么责任

案情回顾

家住南京某小区的吴某和许某在小区车库租了两个上下相邻的机械车位。吴某下班回家后,正准备将车辆倒入车位。此时,许某的妻子驾驶着一辆白色轿车向其靠近,吴某便迅速驶入停车位。

而此时,当吴某推开左侧车门正打算下车,突然车位前方的栏杆升起,车位开始下降,原来,许某从白色轿车下来后便启动了操作按钮。她惊得立即大喊:“车上还有人!”。许某妻子见状立即奔向操作按钮将车位制动,车位停止下降,但那扇开着的车门已经被机械车架挤压得变了形。

事故发生后,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置,修理车辆共产生费用15504元。吴某认为,许某明知她还在车上且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违反机械车位安全操作的规定,按动按钮致使其车辆受损,应承担疏于观察的过错责任。

而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该特种设备使用的管理人,未对机械停取车等进行现场管理,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故吴某将业主许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5504元。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认为,原告在停车时未能及时观察周围情况而打开车门对损害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加害业主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因为尽到了告知、提醒和及时处理事件的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损失13000元。

对话法官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鼓楼法院李彭

Q:

许某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A: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先行驶入机械车位,被告许某的妻子驾驶车辆紧随其后到达倒车位置。被告许某在下车走向操作按钮过程中,原告将车灯熄灭,根据上述情形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刚将车辆停入机械车位且仍在车上的事实,却违反了操作规程,车位下降致原告车门被卡受损。被告许某的行为为系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在机械车位停车后,因整理个人物品未能即时离开并无过错,但原告在未能观察周围状况和及时提醒的情况下即打开车门,其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Q: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

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操作按钮处明确张贴有操作规程及相关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予以处置,履行了巡视及维持车位秩序的职责。被告某小区物业公司对事件发生并无过错,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