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电商企业开具“借来”的发票1899份,被认定为*税偷**

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向2个个体户借用普通发票,并在2018-2019年开具发票,造成账上少列收入超过222万元,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被税局认定为*税偷**,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广东某电商企业开具“借来”的发票1899份,被认定为*税偷**

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汕尾税第一稽 罚〔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分别向汕尾市城区两家个体户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向汕尾市城区跨境易百货商行、汕尾市城区百家易购百货商行借用其向税务机关购领的普通发票共1899份,2018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537,358.32元,不含税金额521,707.10元,在账簿上少列2018年收入521,707.10元;2019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1,749,699.89元,不含税金额1,698,737.75元,在账簿上少列2019年收入1,698,737.7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4,591.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6.08元、企业所得税7,404.88元,合计63,752.80元。

处罚类别:罚款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其实所涉及到的知识要点是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们现在所讲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体都包含了哪些呢?下面就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货方、*票开**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1.增值税涉税风险

税务总局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税偷**”,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票开**等)。

3.将面临刑法责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甚至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四流不一致”虽说并不是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也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收入并缴纳税款,并且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相关资料,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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